12月30日,銀川市正式出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方案按照“一個統一、五個同步”的思路實施,即: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統一實施統賬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單位和個人繳費,多繳多得。“五個同步”即:機關事業單位同步改革,職業年金與基本養老保險同步建立,養老保險制度與完善工資制度同步推進,待遇確定機制與調整機制同步完善,改革在全國范圍同步實施。據悉,改革涉及全市近4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
改革范圍
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事業單位是指根據《*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后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再按照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于目前尚不分類的事業單位,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分類性質確定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繳費辦法
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個人繳費工資總額的 20%,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個人賬戶記賬規模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繳費工資超過全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 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的,按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個人繳費工資口徑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統一規定執行。
待遇計發和調整
退休待遇計發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逐步過渡的辦法。
“老人”待遇計發辦法。“老人”指9月30日及以前已經退休的人員。“老人”繼續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其中,基本退休費、生活性補貼兩項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列支,其他項目原渠道列支,同時執行改革后的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新人”待遇計發辦法。“新人”指10月1日及以后參加工作、按照本辦法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新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參保人員退休時本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中人”待遇計發辦法。“中人”指9月30日及以前參加工作、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中人”退休后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系數與企業養老保險保持一致。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對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間退休的人員設置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改革范圍,其離休待遇的發放及調整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執行,資金由原渠道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