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特崗計劃”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
實施國家“特崗計劃”,由中央財政按照人均年24000元的標準安排資金,用于補助特崗教師的工資性支出;實施省級“特崗計劃”,由省級財政按照人均年24000元的標準安排資金,用于補助特崗教師的工資性支出。特崗教師在聘任期間,執行國家統一的工資制度和標準,其他津貼、補貼由各地根據當地同等條件公辦教師年收入水平和中央、省級財政補助水平綜合確定,并同時實施中小學績效工資。實施連片特困地區鄉村教師生活補助政策的地區,應將相應崗位的特崗教師納入實施范圍。各地要統籌落實資金,用于解決特崗教師的地方性補貼、必要的交通補助、體檢費和按規定納入當地社會保障體系,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障待遇(政府不安排商業保險)應繳納的相關費用。其中,交通補助按“三支一扶”計劃志愿者的交通費補助標準執行。以上實施“特崗計劃”所需資金,在中央財政和省財政補助基礎上,不足部分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由特崗教師所在地財政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