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晚上推送了一篇歸國學子姜柱的求助帖,反映其父姜久光涉嫌“黑社會”,冤情重大,羈押四年,仍未有生效判決。因年老多病,難以支撐,希望司法機關早日作出公正裁判。
未經求證而轉發,不是我的風格,從見到他的求助信到轉發,我用了一個星期的時間去核實有關證據和事實,包括有些網友質疑的“放高利貸”和“專家論證”等問題。如果沒有把握,我不會一字不改地推送原文。如果他在事實層面上撒謊,我也不會幫他。
目前網上對此事爭議比較多,正好借此機會澄清一些事實。
姜久光:“我的財富是我辛勤勞動所得”
先說說姜久光這個人,是不是像起訴書說得那樣“巧取豪奪”、“非法斂財”?如果真的是一個十惡不赦的黑社會,那罪有應得,我吳法天素來只幫無辜之人、蒙冤之人,我代理過得成功的無罪辯護都是用證據說話的。如果這個人根本不值得幫,我不會出手相助。
說實話,看姜久光的經歷,我想起了我們父輩那代人的艱苦創業史。他在看守所里手寫的厚厚一摞求助信,詳細地記錄了自己的前半生。十幾歲開始,他就到外面打拼,修過鐵路、挖過煤、做過泥工。他是上世紀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最早做生意的一批人,賺的每一分錢都是靠自己的頭腦和勤勞。做茶葉生意、組裝電表、制作預制板、買船挖沙、建房,什么能賺錢做什么,不怕辛苦。
從八十年代的幾萬元到九十年代的幾十萬元,再到幾百萬元,他和老婆是在每一天的奔波忙碌中把自己耗得筋疲力盡的。姜久光做生意不怕辛苦,做白沙煙生意時,專供出口,從江蘇無錫到廣西的北海,沒有哪個口岸沒有跑過。姜柱的媽媽肖愛民,1991年起到株洲做服裝、布匹批發,幾乎天天早上五點多出門,晚上十點多回家,賺到的每一筆錢都有據可查,何來的“巧取豪奪”?
若要仇富,姜久光真不是對象,比起潘任美,他太老實,太謹慎,太守法了。姜久光就是一個農民,沒有上過什么學,最初連認字都困難,沒文化啊。大兒子姜維上小學時學毛筆字,他讓兒子把寫好的字掛在飯廳,每天吃飯時看,認,學,跟著兒子一起識字。他就是靠著這種毅力,把當年家里窮而沒有上的學,都自學了。姜久光每天看報紙,認不得就查字典。做什么事情,他都很認真,都想做到最好。
姜久光是從1997年就開始搞建筑、房地產開發的,最初都是自己墊資,當時每個平方米的利潤有200元。2003年成立海泰置業房地產公司,用的是全部自己的積蓄,購買了原株洲市郵政局廠房用地開發紅旗花園項目,公司連續三年被政府評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先進單位、納稅先進單位。他自己呢,成了這個領域的專家,技術上的事門兒清。
我們都知道房地產行業暴利,看看王石、任志強和潘石屹的風光就知道了。房地產行業通常都是貸款,建房后銷售,幾乎可以空手套白狼?墒墙霉獠皇牵1997年至2000年搞“天鵝花園”項目,是自己全額墊資施工。2000年至2002年開發“金橋電器商城”項目(原橡膠廠),也是全額墊資,一個平方的施工成本在500多元,結算單價差不多800元。2003年至2006年的“紅旗花園”項目,買地是他自己的錢,開發是他自己的錢,沒有借過一筆錢,建好的房子全部銷售一空,資金回籠也很快,就越賺越多。
可是,他守法。他從未少交過一分錢所得稅營業稅,當時連帶沒有賣出去的車庫,也是計算了所得稅,交了幾十萬的稅。所以專案組查了幾年,都沒有查出姜久光違法經營,有什么偷稅漏稅,反而查出他即使是用自有資金出借放貸,連利息都交稅的!這人真是太講究了。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姜久光做生意很規矩。他的公司聘請了行政管理、財務、司機等員工,聘請法律顧問,走的都是合法經營,可是,判決書認定他是“采取公司化運作模式,企業豢養組織成員”。他搞不懂,哪個房地產公司不是這樣一套運營模式?判決書認定姜久光給員工“節日發紅包”、“對死亡的組織成員親屬發喪葬費”、“組織成員外出旅游”,且不說過節發紅包、紅白喜事等份子錢是正常人情,就是把所謂的好處費、紅包、獎金、喪葬費全部累加起來也只有5.8萬元,難道就靠這幾萬塊錢就是“維系組織的生存和發展”么?
說到放貸,有不少人就聯想到了放高利貸的“黑社會”,利息高的嚇死人,雇傭一幫打手,利滾利,不還錢就噴油漆、就砍人,就殺人。說實話,放高利貸本身不違法,法律規定,銀行貸款利率四倍以內的民間借貸,都保護。比如銀行貸款利率是6%,那借款利率24%以內就行,超出部分不保護。所以我們現在一般把超出銀行貸款四倍部分叫高利貸,去法院起訴,四倍以內的利息依然要支付。想當年,東陽吳英是用借來的錢放貸出去,拆東墻補西墻,而且用了很多欺騙手段,利息高達100%,還有那么多的公知、經濟學家和律師為她喊冤呢。
姜久光呢,全部自有資金,都是自己的血汗錢,借給一些搞房地產的朋友,而且都是人家反復央求,礙于面子才借的。所以經偵辦案人員查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查不了的。自己的錢往外借,不犯法。約定的利息大部分是月息1.5%至3%,在房地產行業里并不算太高,因為我知道我一個搞房地產開發的同學,民間借貸成本比這高好幾倍。說姜久光放高利貸,連一審法院都不敢這么毫無根據地認定,因為早已被事實否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