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江西省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對以被告人彭濤為首的涉黑團伙犯罪案件宣判。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初,被告人彭濤開始在萍鄉闖社會,且認為要混就要當老大,同年4月和7月先后重傷在社會上混的大羅漢楊剛、彭錦濤后被判刑,但同時也打出其名氣。2002年5月,被告人彭濤假釋出獄后,認為要有所發展,必須籠絡一班人馬,即有目的將自己的“牢友”、朋友召集起來,壯大自己的勢力,以便能發展經濟實力,賺更多的錢。彭濤在萍鄉市低價收購煤炭,從中賺取差價獲利完成原始資金積累后,先后糾集被告人楊斌、張偉、朱文軍、黎琦、余建斌、尹根林、文繼明、許洪等人,在被告人姚燦球、何建華、黃先偉、余小萍、王斌、劉圣、蘇云桂、李昕等人的參與下,有組織的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彭濤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為控制該組織,被告人彭濤采用分層管理的形式,通過提供工作機會、提供日常費用開支、與手下人合股開煤礦分紅等方式網羅上述人員,并要求組織人員內部要團結,有事互相幫助,且不能吸毒、盜竊。為給該組織提供更多資金,彭濤于2003年入股經營萍鄉市城南農副產品批發市場,至2006年獲利近250萬元;同時在萍鄉市各地單獨或者與他人合伙挖煤,牟取暴利;另外還在萍鄉市與他人先后合伙成立萍鄉市天旺燃料有限公司、江西安源物流有限公司、入股雅天ktv。為使該組織能稱霸一方,彭濤先后指使該組織成員砍殺其他黑社會性質組織“老大”或骨干成員,使用暴力打擊生意場上的競爭對手,并擁有槍支4支。隨著其經濟實力的增長,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有組織地實施故意傷害、敲詐勒索、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窩藏、聚眾斗毆、尋釁滋事、強索債務等違法犯罪活動。
最后,一審判決被告人彭濤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買賣槍支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窩藏罪,加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一年九個月二十五天,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窩藏罪、敲詐勒索罪、非法買賣槍支罪,依法分別判處該案其他20名被告人十五年六個月至一年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