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松原訊(記者 王國彬) 12月11日,寧江區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以張家強為首的涉黑團伙,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長達262頁,審判長宣讀了近3個小時。張家強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強奸、敲詐勒索等7項罪名,數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20年,并處罰金475.5萬元。
法院認為,張家強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強行劫取公民合法財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單獨及指使他人采用威脅的手段,強行索要公民合法財物,作案10起,贓款總價值合計人民幣641.3萬元(其中未遂60萬元),數額巨大;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指使他人采用私接電線的方法盜取國家電能,數額巨大;單獨及指使他人以威脅的手段強買強賣商品,作案4起,情節嚴重;單獨及指使他人強拿硬要,作案5起,情節嚴重;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盜竊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家強所犯的上述罪名成立。
法院一審判決,張家強犯7項罪名,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并處罰金475.5萬元,依法追繳其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所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
被告人吳迪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實行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10萬元。
其他團伙成員李金城、焦術雷、張建緒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至9年不等,被告人吳進富犯敲詐勒索罪,免于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