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夏天,監管部門、工會組織還會加強監管、監督,保證勞動者依法享受高溫津貼
舉個例子
2015年7月3日,國家安監總局、國家衛計委、人社部、全國總工會聯合下發《關于做好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區對存在高溫作業的用人單位和容易導致高溫中暑的高危人群進行全面排查,并督促用人單位履行法定責任義務,廣泛開展防暑降溫宣傳教育,讓每一位勞動者了解高溫危害、后果及預防方法。
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高溫津貼發放標準
我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高溫津貼標準也因地而異,具體由各省根據實際確定。
遼寧
發放時間為7月至9月,每人每月200元。對從事高溫崗位工作的勞動者未能正常出勤的或者用人單位當月臨時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崗位作業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及從事高溫崗位作業的實際天數進行發放。
單位不發高溫津貼怎么辦?
高溫津貼屬于勞動報酬(工資)的組成部分,該發而不發屬違法行為,最高面臨1萬元罰款;未足額發放的,視為拖欠或克扣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在發放高溫津貼上違規,勞動者可以向工會尋求幫助,工會組織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及時改正。
勞動者還可以向社保、安監等部門舉報,由相關部門采取責令用人單位整改、行政處罰等措施,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維權案例
小陳在武漢一家建筑公司擔任工程監理。2013年11月入職該單位,10月離職。離職時,小陳與公司因工資結算等問題發生勞動爭議,卻意外發現公司還克扣自己的高溫津貼。小陳將原單位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對在崗職工發放高溫津貼的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天8元調整為每人每天12元。執行時間由原來的每年7、8、9三個月,調整為6、7、8、9四個月。
本案中,小陳在7月至9月期間,公司僅按照每天3元的標準,給小陳發放了高溫津貼270元。此外,從發放時間上來說,少發放了6月份的高溫津貼。最后法院判決,小陳的原單位應給他補發高溫津貼8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