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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征地補償標準政策及農民征地賠償補貼標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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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試行)》已經2012年4月16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施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反映。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管理,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城市規劃區是指清遠市城市總體規劃所劃定的規劃區范圍。

第三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因城市建設征收土地及房屋需要進行補償和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與安置遵循決策民主、實體和程序合法、結果公開、公平補償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市土地開發儲備局負責組織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及其上房屋征收的具體工作;市土地開發儲備局負責組織實施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的收購或置換。

清遠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負責本轄區的集體土地及其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具體工作。

清城區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授權,負責本轄區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市城鄉規劃局負責組織編制城市規劃區建設控制性詳細規劃;辦理城市規劃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手續;對城市規劃區的違法、違章建筑進行認定并依法查處。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辦理城市規劃區的建設用地手續,依法辦理城市規劃區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手續;負責城市規劃區建設用地供應工作;負責組織擬訂集體土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按程序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市國土資源局組織實施。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擬訂國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及其附著物的征收補償方案。

市發展改革、財政、審計、民政、農業、計劃生育、衛生、公安、勞動、社保、工商、教育、城市綜合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規劃區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因征收遷入的居民與遷入地原居民在就業、培訓、醫療、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按屬地原則在遷入地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

因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所涉及需納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人數及金額,按照《清遠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清府辦〔2010〕5號)及相關文件政策規定執行。

第七條 被征收土地或房屋的居民遷出原地后的義務教育入學,征收之時可一次性選擇六年內繼續在原戶籍所在地按原招生辦法入學或在遷入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劃片招生的就近學校入學。

第八條 對符合城市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低保戶,且僅有一處建筑面積不足50平方米的住房,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又無力結算差價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后,按照建筑面積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進行安置。但超出原建筑面積部分,產權歸人民政府所有。

第九條 計算被征收房屋補償面積的依據,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十條 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建造時間和辦理建房手續的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三種方式進行補償。

(一)經國土及規劃部門認定,有合法用地手續和規劃報建手續的建筑,根據房屋征收決定或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值給予補償;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建筑重置成本結合剩余使用期限與批準使用期限的比率、成新給予補償(但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的情形除外)。

經國土及規劃部門認定,用地手續和報建手續不合法的建筑或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二)因歷史原因造成建房手續不齊全的建筑,在具體的征收項目方案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處理方法。

第十一條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十二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

第三章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第一節 征收程序

第十三條 為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清城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四條 依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改建,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需新增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改建項目,應由發改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后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或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及時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實施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被征收人不予配合的,根據房屋產權檔案進行登記。調查結果由房屋征收部門復核后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調查結果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并書面答復被征收人。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改變房屋用途;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本條第一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規劃、國土、工商、住建、公安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范圍、面積。暫停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含的內容有:征收目的、范圍、征收依據及項目概況;補償安置政策;征收補償預評估基準價格(估價時點為初步預定的征收決定公告日期);詳細的安置方案(包括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數量、地點、戶型面積、結算辦法和價格、交付時間等);補助獎勵辦法和標準;簽約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搬遷期限以及拆除施工計劃;需要明確的其他內容。

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由人民政府在征收范圍內及政府門戶網站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見的,應在征求意見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

第十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匯總研究公眾反饋的意見,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人民政府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被征收人書面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房屋征收部門組織由公眾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代表、社區(村組)代表、群眾代表)及被征收人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九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由政府組織征收部門按照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有關規定進行,并由征收部門形成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后上報同級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戶數在100戶(含100戶,一張產權證或公房租賃合同為一戶,下同)以上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 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在征收范圍內及政府門戶網站、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公告。公告內容包括:征收的目的和依據;征收的地點和范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名稱;達不成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處理辦法;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索取房屋征收相關資料以及咨詢地點;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

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國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對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向公安、郵政、電信、公用事業、教育等部門或者單位辦理戶口遷移、郵件傳遞、電話遷移、停水、停電以及轉學、轉托等手續的,相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節 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三條 征收補償安置原則:

(一)征收補償安置采取貨幣補償與產權調換兩種方式,由被征收人在這兩種方式中任選其一。

(二)臨時建(構)筑物及輔助設施、廠房、倉庫和行政事業單位的用房,原則上實行異地搬遷、貨幣補償。

第二十四條 征收房屋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損失補償。

人民政府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 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辦法:

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在實施房屋征收時參照被征收房屋同地段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并綜合考慮被征收房屋所在的區位級別、用途、建筑結構、樓層、面積、朝向等因素。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及有關規定評估確定。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第二十六條 產權置換的有關規定:

房屋的產權置換,因不同地段、不同標準的回遷房屋成本、價值不同,以被征收房屋的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薄所記載的面積為依據,結合被征收房屋的成新、結構、裝修等情況,在實施房屋征收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制定產權調換方案。

第二十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第二十八條 搬遷費、提前簽約獎勵費和水電總表、管道燃氣、寬帶網、電話遷移、有線電視遷移等設施的補償,以及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參照下列所列標準,依法制定具體項目的征收補償和獎勵方案:

(一)搬遷費參照本辦法附件一《房屋征收補償費、獎勵費額參考標準》的第一項,依法制定具體征收項目的搬遷費方案。

(二)提前簽約獎勵費參照本辦法附件一《房屋征收補償費、獎勵費額參考標準》的第二項,依法制定具體征收項目的提前簽約獎勵費方案。

(三)水電總表、管道燃氣、寬帶網、電話遷移、有線電視遷移等設施的補償,參照本辦法附件一《房屋征收補償費、獎勵費額參考標準》的第三項,依法制定具體征收項目的相應補償方案。

(四)臨時安置費參照本辦法附件一《房屋征收補償費、獎勵費額參考標準》的第四項,依法制定具體征收項目的臨時安置費方案。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房屋征收部門不支付臨時安置費。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房使用面積原則應不少于被征收人房屋原使用面積。但經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協商,被征收人同意使用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小于被征收人房屋原使用面積的周轉用房的,小于原房屋使用面積部分的臨時安置費參照本辦法附件一《房屋征收補償費、獎勵費額參考標準》第四項,依法制定具體征收項目的臨時安置費補償方案,給予被征收人貨幣補償。

(五)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在停產停業過渡期內參照下列規定,依法制定具體征收項目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方案:

1.被征收人能夠提供稅務部門出具應納稅所得額憑證的,參照下列公式計算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房屋征收公告發布前6個月由稅務部門核定的稅后利潤之和÷6×停產停業期限(月)

2.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后利潤憑證,或者提供的稅后利潤憑證不能反映停產停業損失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根據被征收房屋權屬登記用途、建筑面積參照本辦法附件一《房屋征收補償費、獎勵費額參考標準》的第五項,依法制定具體征收項目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方案。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時閑置的,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二十九條 辦證費用:

產權調換房屋,補償面積與征收面積相符,且與原房屋產權證相符的,其辦證費用由征收部門負責。補償面積超出征收面積部分,辦證費用按照有關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由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收取,有關契證由征收部門統一辦理。

第三十條 產權調換安置房屋的裝修參照下列規定,依法制定具體征收項目的產權調換安置房屋裝修方案:

(一)回遷安置房屋外墻按設計要求統一裝修。征收部門負責水、電、燃氣及有線電視報裝及室外安裝,回遷房室內用電安裝至入戶門口。

(二)住宅房內的墻體及天花為水泥灰沙批蕩,地面為水泥沙地掃平層。

(三)住宅房屋安裝入戶大門

(四)回遷房給水安裝到室內

第三十一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章 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

第一節 征收程序

第三十二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及城鄉規劃,擬定征地范圍,依法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

征收土地預公告內容主要包括擬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范圍、面積、地類、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

征收土地預公告有效期為兩年。

在預公告期限內,除合法的結婚和出生入戶外,暫停辦理擬征土地范圍內戶口遷入與分戶手續;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地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建(構)筑物、其他設施或者改變土地、房屋用途;不得搶栽、搶種、搶搭、搶建。

第三十三條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由國土部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登記,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相關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協商土地補償、安置等事宜。調查結果應當經權利人確認,權利人無正當理由拒不確認的,征地拆遷機構可以采取證據保全措施。

第三十四條 征地依法報批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被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等權利人,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權利人申請聽證的,應當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組織聽證。

第三十五條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市人民政府按規定發布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但如在征地報批前履行了告知、確認和聽證程序并完成土地權屬、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確認及補償登記的,可在征地報批的同時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市政府依法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權利人對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符合聽證條件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舉行聽證會。

對市政府公告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沒有異議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核算補償費用,并按規定支付。

第三十七條 權利人對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或不能簽訂征地補償協議的,由清城區人民政府或清遠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協調。

經協調仍不能簽訂征地補償協議的,清城區人民政府或清遠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將協調情況、處理意見,附具權利人提出的書面意見或意見的書面記載材料,以及相關的證據材料,報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八條 對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爭議、在規定時間內仍協商不成的,由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按規定金額兌付給權利人后,權利人應交付土地,權利人拒絕交付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權利人發出限期交付土地通知書。

第三十九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節 補償安置

第四十條 本節所稱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的集體土地及其上房屋、附著物的合法所有權人。

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安置是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組成部分。征收集體土地房屋的補償安置標準,應當納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被征收人應當按要求向征收機構提供合法有效的用地、建房批準證件等證明材料,征收機構應當按規定向被征收人進行補償。

第四十一條 被征收人已取得用地、建房批準證件,但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新房尚未建造完畢的,被征收人應當立即停止建設,具體補償金額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有關評估辦法和規定評估確定。

拆除批準使用期限內的臨時建筑,其補償金額計算標準為:

補償金額=房屋重置價格×剩余期限÷批準使用期限。

第四十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按照地理位置,以鎮、街道辦為單位劃分為三個區域:

(一)第一區域土地類別為五類,包括鳳城街辦、洲心街辦、橫荷街辦、東城街辦的行政區域范圍。

(二)第二區域土地類別為六類,包括石角鎮、源潭鎮、龍塘鎮、銀盞林場的行政區域范圍。

(三)第三區域土地類別為七類,包括飛來峽鎮行政區域范圍。

第四十三條 征收集體土地,按照《清遠市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清府辦〔2010〕42號)的規定安排留用地,但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貨幣方式補償:

(一)被征收集體土地,全部為舊村莊建設用地,且納入“三舊”改造范圍的;

(二)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選擇折算貨幣補償而放棄留用地安置的;

(三)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土地范圍內,沒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可供選址安排作為留用地的;

(四)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的留用地選址方案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城市、鄉鎮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安排,在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充分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的。

被征收集體土地,已經是集體所有性質的留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將該留用地征收為國有土地而使用的,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貨幣補償。

第四十四條 對被征收的集體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根據不同情況,實行以下三種方式之一予以補償安置:

(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被征收房屋位于城市近期建設用地或中心城區范圍內,屬于 “城中村”改造的,實行公寓式住宅房屋結合商鋪安置,原則在征收范圍或與征收范圍同類型的地段,按照被安置人口人均50平方米套內面積的住宅房屋和人均不超過15平方米套內面積的商鋪安置,不再安排宅基地。并根據被征收房屋的結構、面積、裝修等情況,參照本辦法附件十三《集體土地上房屋建筑重置參考價格》依法制定具體征收項目的補償方案,給予被征收人貨幣補償。

被征收房屋位于城市近期建設用地或中心城區范圍內,屬于 “城中村”改造,但被征收人之前已享受過人均50平方米套內面積住宅房屋和人均不超過15平方米套內面積商鋪安置的,征收房屋時,被征收人不再重復享受該項安置補償。

(二)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被征收房屋位于城市近期建設用地或中心城區范圍內,仍有農業生產的,可實行宅基地安置,并按照低層聯排式房屋建設;被征收房屋位于城市近期建設用地或中心城區范圍外,仍以農業生產為主的,實行宅基地安置。宅基地安置和低層聯排式房屋建設必須按照規劃部門審批的詳細規劃實施建設。

征收人根據被征收房屋的結構、面積、裝修等情況,參照本辦法附件十三《集體土地上房屋建筑重置參考價格》依法制定具體征收項目的補償方案,給予被征收人貨幣補償。

(三)貨幣補償安置: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方式的,具體補償金額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有關評估辦法和規定評估確定。補償評估價包括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含建筑占地及附屬設施配套用地)。

安置房屋及商鋪折算貨幣補償的,補償標準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根據有關評估辦法和規定評估確定。

第四十五條 對被征收集體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原則上實行貨幣方式補償。

對被征收集體土地上臨時建(構)筑物、附著物、零星建筑及輔助設施參照本辦法附件六《臨時建(構)筑物補償參考標準》及附件九《零星建筑物及輔助設施補償參考標準》,依法制定具體征收項目的臨時建(構)筑物、附著物、零星建筑及輔助設施補償方案。

第四十六條 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根據不同的安置方式分別給予臨時安置費。

實行貨幣補償安置方式的,一次性支付六個月臨時安置費。

實行公寓式房屋安置的,在公寓房未交付前,臨時安置費的支付自被征收房屋騰空交付拆除之月起至安置公寓房交付后三個月止。

實行宅基地安置方式的,支付不超過一年的臨時安置費。

第四十七條 被征收人的房屋搬遷費、提前簽約獎勵費和臨時安置費參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二)和(四)項的制定方法制定。

第四十八條 征收集體土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參照本辦法附件二《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參考標準》,依法制定具體征收項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方案;青苗補償費參照本辦法附件三《集體土地農用地青苗補償費參考標準》、附件四《竹、木、果樹補償參考標準一》、附件五《竹、木、果樹補償參考標準二》,依法制定具體征收項目的青苗補償費方案。

苗補償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實際計算。

征收宅基地,不付給安置補助費。宅基地被征收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相關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部門及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五十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一條 在實施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過程中,違反土地、建設、規劃、財稅、城市拆遷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二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中越權審批或者有其他違法審批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費用的參考標準,見本辦法的附件。

市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及城市建設發展情況,對本辦法的附件所列的參考標準進行適時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五條 其他補償參考標準:

(一)遷墳參照附件七,依法制定具體征收項目的遷墳補償方案。

(二)倉庫廠房參照附件八,依法制定具體征收項目的倉庫廠房補償方案。

(三)綠化樹移植參照附件十,依法制定具體征收項目的綠化樹移植補償方案。

(四)苗(花)圃、草場搬遷參照附件十一,依法制定具體征收項目的苗(花)圃、草場搬遷補償方案。

(五)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參照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0年6月17日公布的《清遠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基準地價》(清府辦函〔2010〕101號),依法制定具體征收項目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方案。

(六)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其他補償參照附件十二,依法制定具體征收項目的其他補償方案。

第五十六條 高速公路項目和交通水運工程的征地拆遷補償參考標準由清遠市人民政府、清城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頒布。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手續齊備,已動工(包括已動工,但需要補征土地)的項目,補償安置標準仍按原標準執行。本辦法實施后,我市之前頒布的有關城市規劃區改造的規范性文件與本辦法表述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由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商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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