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從朝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從2015年1月起,朝陽市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開始上調。
調整辦法和標準為:(一)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2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二)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以本人12月份應領取的統籌項目內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三)退休(職)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按以下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25元。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20元。4、1954年1月1日后參加工作,201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8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0元。5、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四)退休(職)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再按以下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1、符合原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1號)規定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2、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辦法還對“五七家屬工”養老金調整做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