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施行日期:2003年2月1日,第二十二條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在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勞動部文件: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
第二條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五條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
2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或絕癥的,還應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勞部發〔1995〕236號]:
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注意!并非所有的癌癥均能享有24個月醫療期,僅有癌癥轉移的情況才可以申請。若僅為良性腫瘤,按醫療期規定期限實行。只有確診的或者經鑒定的精神病才享受24個月醫療期。若僅為疑似精神病,則醫療期期限按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