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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病假工資規定,云南病假工資發放標準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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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法病假扣工資的規定有哪些

病假工資計算有規定:

病假按出勤算,但是工資不按全額,根據下面規定,結合你的工齡計算以下單位扣的工資是否合格

《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病假應該給工資的

病假工資支付標準:根據員工在本企業的工齡按下述比例支付

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

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

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 80%;

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

已滿8年及8 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

病假期間工資計算基準:

所有月薪工人以月薪為計算基準,所有計件工人則以其過去三個月的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準。但工人所有之工資不低于最低工資的80%,如果低于此標準的,以最低工資的80%計發。

2、勞動法關于病假工資的規定是多少條

病假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公司規章制度確定,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3、勞動法關于病假的規定和病假工資的支付規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八條 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另外,關于病假期間工資規定:給你廣東省的參考一下,其它地方差不多也是這樣的;《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病傷假期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4、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

《勞動法》第四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上浮5%。經濟效益差,難以達到上述標準的企業,經本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可以適當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各個檔次標準的5%。如情況特殊超過5%的,應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4)云南省病假工資支付規定條例擴展資料:

如何計算

病假工資的計算,首先要確定兩個變量,一是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二是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1.病假工資的基數按照以下三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此外,按以上三個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2.計算系數按照以下方式確定,以上海為例(各個地方的規定不同,有的病假工資比例沒有規定這么細致):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①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②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③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④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⑤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2)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

①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②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③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和計算系數確定后,便可計算出病假工資的數額。病假工資=(計算基數/21.75)×計算系數×病假天數。

5、勞動合同法專門規定的病假工資條例!!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于病假醫療期問題并沒有作出具體明確的相關規定;

其次,對于這一問題,在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中,做了相應的較細致的規定:

1.該法條第2條規定,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2.該法條第3條規定,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根據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6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6、云南省企業休假制度及工資發放標準?

員工醫療期一年內累計不滿6個月的,薪酬標準為以上年本人月均工資總額為基數,如超過上年度市屬職工月均工資,則以上年度市屬職工月均工資為基數,連續工齡不滿5年,按45%發;滿5年不滿10年,按50%發給;滿10年不滿20年,按55%發給,滿20年及以上,按60%發給。

事假無薪.

月平均工作日天數與日工資標準的計算如下:

1.全年工作日天數 = 全年公歷天數365天 - 全年法定雙休日天數104天 - 全年法定節假日天數10天 = 251天

2.月平均工作日天數 = 251 / 12 = 20.92天(也可以取整為21天,下同)

3.日工資標準 = 月工資標準 / 20.92

從上述計算公式可以看出,全年365天中,只有251天是帶薪的,法定休假日(含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下同)是不帶薪的。

所以,如果連續請假中,包括了法定休假日的,由于法定休假日本身就不帶薪的,則在扣發請假工資薪金時,不能將法定休假日作為缺勤處理,否則將導致重復扣款。

一般的,采用20.92天計算日工資標準的單位,在計算應發實發工資時,采用的計算公式為:

1.單項假期請假天數 = 該假期工作日請假天數(不含法定休假日)

2.某假期請假扣薪額 = 該假期請假天數 日工資標準 扣薪系數

3.全部假期請假扣薪額 = 各單項假期請假扣薪額之和

4.當月應發工資 = 月工資標準 - 全部假期請假扣薪額 + 獎金、補貼、津貼等其他工資項目

5.當月實發工資 = 當月應發工資 - 各項工資代扣款(如社保金、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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