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員病假期間按下列標準計發工資:
(一)病假二個月以內的,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二) 病假超過二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
(三)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工資照發;工作年限滿二十年,不滿三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
(四)獲得國家級或省部級勞動英雄(英模)、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稱號,仍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的工資照發。
第五條 第五條 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繼續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生活福利待遇。
第六條 工作人員一年內病假超過2個月的,不再享受當年一次性的年終獎金。
第七條 工作人員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不計算連續工齡。
第八條 對間斷休病假的工作人員,病假按當年累加計算。
第九條 工作人員經批準占用工作時間辦私事的,按事假對待。事假應由本人提出申請,由所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批準。如因故確需續假,應在批準的假期內向所在單位辦理續假手續。
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超過批準假期的,按曠工處理。
第十條 工作人員事假期間的待遇:
(一)事假全年累計超過15天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超過30天的,超過天數本人工資停發。
(二)事假期間,工作人員繼續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生活待遇。
(三)事假全年累計超過30天的,不得享受當年一次性年終獎。
第十一條 工作人員因私出境的假期,按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勞動人事
部、財政部(83)僑政令字007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辦理。假
期工資按本辦法辦理。
第十二條 女工作人員產假期滿后,經單位批準請哺乳假至嬰兒一周歲的假期,按省人民政府第36號令《海南省實施〈女職工勞
動保護規定〉辦法》辦理,即哺乳期間工資按不低于本人工
資的75%計發。
勞動部文件: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
第二條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五條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
2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或絕癥的,還應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勞部發〔1995〕236號]:
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注意!并非所有的癌癥均能享有24個月醫療期,僅有癌癥轉移的情況才可以申請。若僅為良性腫瘤,按醫療期規定期限實行。只有確診的或者經鑒定的精神病才享受24個月醫療期。若僅為疑似精神病,則醫療期期限按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