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事假,即員工因為自己的事向單位請的休假。
我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并沒有對事假工資作明確規定。而《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都明確規定事假不需要支付工資。實踐中,由于事假并非公事,而且也不是國家規定的帶福利性質的假期,所以用人單位一般不給員工支付工資。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勞社部發[2008]3號文件”)第二條規定,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
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明確上述概念后,下面介紹四種計算方式:
以以下幾個月份為例:
12月,應計薪天數是22天,應出勤天數是22天。
2017年01月,應計薪天數是23天,應出勤天數是19天。
2017年02月,應計薪天數是19天,應出勤天數是19天。
假設員工月工資為2175元,2017年1月請了1天假,則2017年1月實際出勤天數為18天,當月實際計薪天數為22天。
方法一:
實際工資=月工資÷21.75×實際出勤天數
=2175÷21.75×18=1800元
按照該種算法,缺勤1天將扣375元,缺勤2天將扣475元,缺勤3天將扣575元,以此類推,事假扣發的日工資隨事假天數的增加而減少,兩者成反比關系,這明顯不符合事假扣發工資的邏輯。
方法二:
實際工資=月工資÷21.75×(實際出勤天數+法定節假日)
=2175÷21.75×(18+4)=2200元
按照該種算法,請一天假,工資反而比實際工資還高,同時該種算法同樣會出現方法一敘述的問題。
方法三:
實際工資=月工資-月工資÷21.75×缺勤天數
=2175-2175÷21.75×1=2075元
這種算法看似沒問題,但如果我們把月份換為12月,你會發現,當員工12月份請了全月的事假,依照該種算法,員工還需要倒貼用人單位25元(2175-2175÷21.75×22=-25);
如果把月份換為2017年2月,員工請了全月的事假,在2月份不存在法定節假日的情況下,還可以拿到275元的工資(2175-2175÷21.75×19=275)。所以,綜上這種算法其實也存在一定的問題。
方法四:
實際工資=月工資÷當月實際計薪天數×(當月實際出勤天數+法定節假日)或者
實際工資=月工資-(月工資÷當月實際計薪天數)×當月缺勤天數
2175÷23×(18+4)=2028.43或者
2175-2175÷23×1=2028.43
(備注:當月實際計薪天數=當月實際出勤天數+法定節假日+當月缺勤天數)
當然該種計算方式也存在著缺陷,因為每月的實際計薪日不一致,所以,當工作日少的月份請事假扣除的工資會比工作日多的月份多,而在工作日多的月份請事假就相對劃算。
綜上,請事假后,工資算法可以有很多種,而每一種算法都存在其優勢和弊端。司法實踐中,法院也傾向于用21.75天作為核算月工資的標準。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決定采納哪種。
雖然有些員工請事假扣除的錢不多,但對于企業來說,如果事假不扣工資,所有員工請事假的扣款也是一筆不小的開支,而且對于企業人事管理來說,明確事假的扣款制度,也是從小事做起,規范公司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