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不足28周、胎兒體重不足1000g而終止妊娠者稱流產。下面,就和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勞動法規定的流產假期,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產假期間不得降低基本工資。符合晚育年齡并領取了《獨生子女證》的育齡婦女,可享受晚育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女方順產的5天,難產的7天,應視為出勤。 在上海,根據《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女職工產前依法享有2個半月的產前假,產后則享有6個半月的哺乳假;享受產前假和哺乳假期間,其工資不得低于其原工資性收入的80%;
根據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險字〔1988〕2號)規定,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給予15-30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附: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
一、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二、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
三、女職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后,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