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企業法律的作用包括哪些方面?可以預料,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市場競爭的加劇,中國企業需要處理的法律事務將急劇增加,如何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避免“法律陷阱”已成為所有企業在經營管理中面臨的重大課題。法律風險成因復雜,但企業自身原因引起的風險占較大比例。
企業法律的作用包括哪些方面
我國企業普遍存在三個薄弱環節:
一是企業法制建設基礎工作還比較薄弱,沒有充分意識到加強企業法制建設對防范企業經營風險的重要性,企業法制建設不自覺、不主動;
二是防范法律風險的意識仍然不強。主要表現在一些重大投資決策、重大經營活動或企業改制工作等前期工作仍缺少法律工作人員的參與。有的單位雖設立了法律事務機構,但在對其使用上仍局限于事后補救,以處理企業法律糾紛為主,企業法律工作機構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
三是一些企業依法經營的意識不夠,或因法律意識淡薄不自覺地違法經營,或認為只要是為了公司的利益就可以不顧法律約束,或存在鉆法律空子的僥幸心理,有意打“擦邊球”。
就經營決策人及經營管理人這些管理高層人士而言,法律的重要意義是兩點:
其一,給法律準確定位:法律是貫穿經營活動始終的一種重要的輔助性工具,法律人是企業家統攬全局的一盤棋中不可或缺的大將。
其二,了解什么樣的經濟運作需要法律介入,需要何種法律、何種法律人才及如何介入。換言之,懂得如何對待法律和如何選擇、使用法律人才,為經營保駕護航。具體到實際運作中,由法律專才深度介入經營管理,規范各項制度,特別是創建卓有成效的風險防范機制;全程追蹤重大決策等經濟活動。
企業運用法律人才時應當發揮其四種作用:
法律參謀、法律保障、法律培訓、法律監督。
法律參謀:是一種輔助性工作,是將企業經營者的經營思維放在法律層面上進行考慮,提供富有價值的法律意見,對其中違反法律的地方予以糾正,對其中不規范的內容加以規范。
法律保障:范圍很廣,一切企業經營活動都應當得到法律保障,由法律保障企業經營的順利開展,企業經營戰略的順利實施。
法律培訓:是將企業行為規范提到更高的層次。“雖然說是公司的違法行為,但實際上作出違法行為的是公司的某一個員工。”要使公司能夠守法,需要每位員工都提高守法經營意識,理解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內部規定,促使員工在具體事件中考慮公司的利益,從而有效防范違法行為。
法律監督:是將企業行為時時置于法律之下進行思考、調整。
從企業創設開始,如何為投資者設計公司的內部組織框架,通過起草協議、章程等,協調平衡不同投資者在公司中的利益關系;隨著企業的發展,企業需要逐步完善各種規章制度,使公司的治理結構日趨合理;在企業的經濟活動中,企業需要與他人簽訂各種協議;當企業發展到一定規模需要進行重組、改制、集團化、上市融資;企業發展過程中還將涉及商標、專利、商業秘密保護,重大經營模式選擇等;企業終止時的清算、注銷等。這些工作沒有一件不涉及復雜的法律問題,法律貫穿企業發展始終,涉及企業經營活動方方面面。
“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今天已被大眾廣泛接受。大部分的人都是在一種政治的層面來理解和看待“法制經濟”這個概念的,認為法制經濟就是照章經營、依法經營。這種理解是正確的,但同時也是空洞或說不全面的。法制經濟要求我們的企業經營者將法律放到與經營同樣的高度來思考,將法律和經營整合起來考慮企業發展和企業的生命力所在。一場訴訟可能會斷送一個企業的前途,也可能讓企業獲得更大的市場空間,更廣闊的發展機會。
在法商結合的時代,商業依靠法律的規范及應用,法律也不斷影響著商業,企業尋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前提是符合法律規定。法律風險的選擇并不像企業選擇承擔商業風險那樣是勇氣和魄力的問題,法律風險帶來的否定性評價是企業不能承受之重。即使犯罪能夠帶來豐厚的回報,理性的人都不會選擇這種模式尋求經濟利益。這就是法律風險的嚴重性之所在。
首先,一個企業的發展必須遵循現有的法律、法規以及通行的市場競爭規則,在這一層面上,企業自身是不需要也不能夠創新的,只能是對這些規則進行充分靈活地理解與適用,使自己的經營行為在法律規定的軌道內有序進行;其次,在法律、法規所確定的范圍內尋求適合自身發展的個性化發展道路。在這個層面上,是需要創新的,而且也只有創新發展,才有活力。
21世紀的企業經營者絕不可能無法律認識而能成功地活躍于復雜且變化萬千的商業環境之中,法律的強制規范本質,在立法、司法、行政,甚至國際的領域中,繼續對世界的經濟活動扮演積極角色,期許成為企業經營的優勢競爭者,除了能充分應變,開創時勢,追求企業利潤之外,更應善盡企業的社會責任,確保企業的永續發展;所有企業經營者都應該思考如何在經營中利用法律為戰略資產(StratecAsset),結合企業策略與法律分析,形成一個政策分析,興利防弊,達成企業經營之目標。
1999年西門子公司在德國搶先注冊了“HiSense”商標。此后由于商標問題成為海信進入歐洲市場的障礙,海信集團于2002年年底主動致函西門子公司洽談注冊商標的轉讓事宜,2004年2月19日,西門子正式確認,要求海信支付的注冊商標轉讓價格為4000萬歐元。其目的顯然是想將海信排擠出歐洲市場。雖然這起糾紛最終在雙方政府介人下妥善解決,但西門子的阻止使得海信進入歐洲市場的步伐晚了好幾年。西門子的行為是否妥當暫且不論,其利用法律作為戰略資產成功地為企業獲得了更多的市場空間和發展機會,這一點是我們的企業經營者和法律人需要認真思考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