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市區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江門市市區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0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市區(指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范圍內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實施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是指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后,業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簡稱裝修人)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建筑活動。
第三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應當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四條江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市區范圍內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江門市城管部門負責行使相關行政處罰及監督檢查、行政強制等職能。
市規劃、環保、消防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物業管理企業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和廚房的上方;
(三)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
(四)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觀;
(五)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業共用部位;
(六)損壞或者擅自占用、移裝共用設施設備;
(七)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本辦法所稱建筑主體,是指建筑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墻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
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第六條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
(三)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本條所列第(一)項、第(二)項行為應當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三)項行為應當經燃氣管理單位批準。
第七條改動衛生間、廚房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制訂施工方案,并做閉水試驗。
第八條裝修人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裝飾裝修活動涉及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內容的,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裝飾裝修企業實施。
第九條裝修人的住宅所在地由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裝修人在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申報登記,并與之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裝修人和裝修人委托的裝飾裝修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在受理裝修人的申報登記后,對住宅裝飾裝修涉及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以及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內容的,應當將登記情況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條裝修人的住宅所在地未由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和服務的,對住宅裝飾裝修涉及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以及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內容的,裝修人在裝飾裝修前應當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報登記。
第十一條裝修人進行住宅裝飾裝修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
(二)申請人身份證件;
(三)裝飾裝修方案;
(四)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需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
(五)涉及本辦法第六條行為的,需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涉及本辦法第七條行為的,需提交施工方案;
(六)委托裝飾裝修企業施工的,需提供該企業相關資質證書的復印件。
裝修人非業主本人的,還應當提交業主同意裝飾裝修的書面證明。
裝修人裝飾裝修共有房屋或房屋共有部分的,應當取得房屋共有人或房屋共有部分所有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二條裝修人對住宅進行裝飾裝修前,應當告知鄰里。裝修人和裝修施工人員對裝修材料進場和裝修垃圾的排放應遵守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將登記情況及時向市城管部門和住宅所屬社區居民委員會通報。
第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或社區居民委員會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違規已造成事實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市城管部門。
市城管部門接到關于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報告后,應當及時到現場檢查核實,屬違規行為的應發出整改通知書,并對逾期未整改者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裝修人、裝修施工人員不得拒絕和阻礙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人員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中出現的影響公眾利益的違法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十七條裝修人未按本辦法規定申報登記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由市城管部門按照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裝修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企業的,由市城管部門按照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裝修人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的,市城管部門按照《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裝修人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和廚房的上方的,由市城管部門按照《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并對業主、物業使用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拆除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裝修人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業共用部位;損壞或者擅自占用、移裝共用設施設備的,由市城管部門按照《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裝修人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觀;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的,由市城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查處。
第二十三條相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接到有關住宅室內裝飾裝修違法行為的報告后,未及時處理,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本辦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