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建筑裝飾裝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建筑裝飾裝修市場正常的經營秩序,保障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以及對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筑裝飾裝修是指為保護建筑物的主體結構、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美化建筑物,使用裝飾裝修材料或飾物,對建筑物的內外表面及空間和內部設施進行的修飾處理的活動。
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范圍內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
各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
工商、規劃、招投標、公安消防、環保、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建筑裝飾裝修管理工作。
第五條裝飾裝修活動應當堅持安全實用、美觀經濟、節能節材、環境友好、相鄰和睦原則,應當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城市規劃、消防、環保、市容衛生、房屋質量安全等規定和標準。
鼓勵采用環保節能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第二章裝飾裝修的一般規定
第六條從事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和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等級,并在其資質許可的范圍內開展工作。
第七條從事建筑裝飾裝修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裝飾裝修,應當辦理相關建設手續,嚴格遵守法定建設程序。
第八條建筑裝飾裝修工程不得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或個人。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需分包勞務作業的,應當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單位實施。
裝修人不得違法將工程肢解發包,承包方不得將工程違法轉包。
第九條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檢測應當嚴格依照國家、地方或者行業規定的規范和標準進行。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施工的質量和安全應當符合規定標準,室內環境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
第十條裝修人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降低工程質量,設計單位不得指定材料生產廠、供應商,施工單位不得更改圖紙或偷工減料。
第十一條凡在本市從事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或崗位證書,并在其資格證書或崗位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業。
建筑裝飾裝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和管理,嚴格遵守施工作業規程。
第十二條裝飾裝修工程施工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證書或崗位證書不得轉讓、出借、出租、涂改、偽造和復制。
第十三條建筑裝飾裝修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原有房屋上加層;
(二)開挖地下室;
(三)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
(四)在承重墻上開門窗、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五)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
(六)侵占公共空間或者損害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
(七)將生活污水管道接入雨水管道和改裝、遷移、拆除公共供水、排水設施;
(八)其他變動房屋主體結構或承重結構、影響建筑結構安全和使用安全以及影響建筑外貌的行為。
第十四條裝修人、裝修施工企業應當按照規劃部門批準或者房屋產權證書載明的用途進行裝飾裝修活動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經批準,沿街門面房不得破窗改門,不得將居住用房改為經營性用房。
(二)未經規劃部門批準,不得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改變建筑物外立面或者改變房屋使用功能;
(三)未經燃氣管理部門同意,不得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第十五條建筑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掛牌,公示企業名稱、施工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開竣工日期和投訴電話。
第十六條建筑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根據工程特點制定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施工專項方案,安全施工專項方案應經論證后實施。
建筑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保障裝飾裝修施工安全,并依法承擔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七條建筑裝飾裝修使用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必須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和生產廠廠名、廠址等產品標識,并符合有關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和設備。
第十八條裝飾裝修作業時,應當遵守環境保護相關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廢氣、廢水、粉塵、振動、噪聲、固體廢棄物和施工照明等對人和環境造成的危害和污染。
午間十二時至十四時、夜間十九時至次日七時期間,不得在已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區內使用產生噪聲或者振動的工具進行施工作業。
施工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按照有關管理部門和單位指定的位置堆放并處置,不得向路面或者垃圾道、下水道、通風孔、消防通道等處傾倒。
第十九條裝飾裝修工程驗收合格后,建筑裝飾裝修單位應當出具裝飾裝修質量保修書,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保修范圍和期限,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
第三章工業和公共建筑裝飾裝修管理
第二十條依法應當實行招標投標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裝修人不得將項目肢解發包和規避招標。
第二十一條裝修人應當將裝飾裝修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企業。發、承包雙方應依法簽訂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裝修人應按規定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涉及建筑主體、承重結構變動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裝修人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施工圖設計文件,并報送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
第二十三條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獨發包的裝飾裝修工程,裝修人應按照規定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裝修人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監理和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二十四條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裝修人驗收,由裝修人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未經驗收的,不得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五條工程竣工后,裝修人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資料報縣(區)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未經竣工驗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經有檢測資質的機構檢測,室內環境質量達不到國家規定的強制標準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視為不合格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住宅建筑裝飾裝修管理
第二十六條裝修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裝飾裝修企業,并簽訂住宅裝飾裝修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七條對住宅進行裝飾裝修的,裝修人在房屋裝飾裝修前應向物業管理企業辦理開工登記,并在辦理開工登記時,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住宅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以下簡稱“服務協議”),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權屬登記證(或者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裝修人是使用人的,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裝飾裝修的證明;
(二)申請人身份證件;
(三)裝飾裝修方案;
(四)委托裝飾裝修企業施工的,需提供該企業相關資質證書復印件。
第二十八條物業管理企業按照服務協議的約定實施管理,對裝修人或者施工企業違反服務協議的,應當及時制止;經制止拒不改正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物業管理企業報告后,應當及時到現場檢查核實,并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住宅建筑裝飾裝修過程中所形成的各種固體、可燃液體等建筑垃圾不得與生活垃圾混放,并按規定堆放、清運;施工材料、工具、設備進出場時,不得污染公共環境。
第三十條住宅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驗收。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全市建筑裝飾裝修市場管理的指導、監督工作;積極為裝修企業提供業務指導、教育培訓和服務;定期向社會公布裝修企業資質等級和信用情況,為裝修人選擇裝修企業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條建設、城管等有關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施工現場檢查;
(二)要求被檢查者提供有關裝飾裝修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三)發現違反工程質量規范、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三十四條因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和賠償;屬于裝飾裝修企業責任的,裝修人可以向裝飾裝修企業追償。
裝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造成損失的,由裝修人負責賠償。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等危及房屋安全的,裝修人應按原房屋規劃設計標準要求及時整改并經有相應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鑒定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六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所稱裝修人,是指對建筑物進行裝飾裝修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