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低標價高收款的情況我們都可能遇見過,如果遇見這種情況,你是怎么做的呢?我們應該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真實案例事件】
日前孔先生在樂天瑪特四道口店購買了一套標價為99元的睡衣,結賬卻被收取139元。他按照超市的規定,提出多收款項雙倍賠償的要求,遭到拒絕。北京晨報記者實地探訪發現,貨架標簽更換為139元。睡衣區負責人表示是銷售員未及時更換掃碼價簽所致。經本報介入后,昨日稍晚時間,樂天瑪特向孔先生道歉,并同意賠償條件。
付款發現多收40元
11月25日,孔先生夫婦在樂天瑪特四道口店購物時,為女兒挑選了一套睡衣。“當天那款睡衣標價是99元,我覺得很劃算,正巧還剩一套適合我女兒的尺碼”。孔先生果斷將睡衣買下,可讓他沒想到的是,他在收銀臺結賬后核對賬單發現,這款睡衣實際收款金額為139元,比標價多出40元(如圖)。記者從孔先生出示的購物小票和他拍攝的貨架標簽照片上看到,商品編號完全一致,標價確實與結算價格不符。
孔先生回憶稱,他當場拿著睡衣到超市服務臺反映問題,工作人員叫來該睡衣區的員工,“她對比后,一個勁兒地讓我們退貨。”孔先生稱,妻子很心儀這套睡衣,“超市標價收款價格有別,應該有個說法,不能只給出退貨的解決辦法敷衍了事。”
要求雙倍賠償遭拒
孔先生按店里規定,提出多收款項應雙倍賠償。“之前和我們交涉的員工做不了主,便叫來了當天負責睡衣區的管理人員。但那個管理人員過來,只跟我們說了句‘不賠,你愛上哪兒告上哪告’,就轉身走了”。在孔先生的據理力爭下,服務臺的工作人員對其幾番安撫,并退還了40元差價。但孔先生依然不能接受這種解決方式,“標低價高收價,還態度惡劣,太過分了”。
記者從《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了解到,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屬于不正當價格行為。而根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六條第(一)項“標價簽、價目表等所表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并以此為手段詐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構成價格欺詐行為。
晨報介入超市道歉
昨天,記者來到該超市,找到了孔先生購買的同款睡衣,貨架上的紙質標簽為139元。因涉事員工和管理人員休息,昨日負責睡衣區的主管高女士解釋說,“11月25日,我們這款睡衣確實是在搞特價活動賣99元。”據她事后了解,因為貨架上的紙質標簽換了,但員工沒有及時將掃碼標簽更換,“所以掃出來還是原價139元,我們存在疏忽,并非存心欺詐消費者,以后會加強管理,不再出現類似情況。”
隨后,記者在超市服務臺前看到“關于商品結款差價的溫馨提示”中注明,“存在錯收價款情形的,將雙倍退還多收取的價款”。對此事,超市售后服務人員調查后表示,當天幫助顧客與睡衣區協商此事無果,且工作人員處理時態度欠佳,讓顧客不滿,會再次幫助雙方溝通。經本報介入后,昨日稍晚時間,孔先生告訴記者,“超市向我道歉并賠償了,為晨報幫消費者維權點贊”。
【相關法律知識】
價格欺詐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相信很多人都遇到過去超市買東西,標簽價格與實收價格不符的情況。這種情況的一般處理結果不是退貨就是認了,本來是自己喜歡的東西,價格也能接受,結果卻莫名其妙不能買了,或者價格高了,著實讓人心里不舒服,感覺被愚弄了一樣可是,您有沒有想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呢?
《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這種價格違法行為通常稱作價格欺詐行為,又稱欺騙性價格表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根據國家計委出臺《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認定以下13種價格行為為價格欺詐行為:
1、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并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2、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3、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4、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5、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6、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7、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8、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9、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
10、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
12、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的。
13、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
價格欺詐行為的法律責任
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規定,對經營者的價格欺詐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