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他們可以有三種工作時間制度,如綜合計算工時制度、不定時工作制、標準工時制。標準工時制,大多數勞動者每天工作的最長工時為8小時,每周最長工時為40小時。而不定時工作制就是每個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等。接下來小編為您一一介紹。
工時制度,即工作時間制度,據現有情況,我國目前有三種工作時間制度,即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
綜合計算工時制
實行這種工時制度的用人單位,計算工作時間的周期不再是以天為單位,而是可以周、月、季、年為單位。這就意味著在一個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是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不算加班。只有在該周期內的工作總時間超過核定的標準時間,才叫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工作的,算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不定時工作制
在這種工作制下,勞動者每一個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一般情況下,除法定節假日工作外,其他時間工作不存在加班。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照地方法規規定。如果地方規定要支付加班工資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標準工時制
勞動者每天工作的最長工時為8小時,每周最長工時為40小時,用人單位每周應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一般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風險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風險
1、企業實行以上兩種工時制度,需要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批準,否則,即便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也是無效的,發生爭議,也應按照標準工時制處理,勞動者可以主張加班工資,企業的用工成本就增大。
企業如何進行審批以及需要提供哪些材料,需要到勞動行政部門去了解具體情況,或是致電12333勞動熱線咨詢。
2、實行以上兩種工時制度的職工加班費的支付問題
一般情況下,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加班只會在一定周期的工作時間超過標準的總額時,才會存在,且只能以150%的比例來計算加班費,在標準總額內的時間,即使在某天或某周來看是超過了標準工作時間但也不以加班來看。同樣在法定節假日工作還是視為加班,按法定的標準支付300%的工資。
不定時工作制不存在加班,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若用人單位不按時足額支付加班費,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的支付勞動報酬為由,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3、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仍然享有法定休息的權利,這是憲法和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休息權,在任何情況下用人單位都應該保護勞動者的這項權利。而根據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的第六條的規定,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章、第四章有關規定,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因此,用人單位應當注意實行以上兩類工時制員工的休息時間安排,如果未適當安排員工休息,勞動者就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以用人單位“未提供相應勞動條件”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何種方式的休息時間安排才能達到法律法規的要求,需要用人單位先制定具體方案,并在報勞動行政部門審批時,由勞動行政部門審核。若通過,則按審批的方案執行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