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labourlaw),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下面由快車教育小編為你介紹勞動法的概念與調整對象相關司法經濟法考點知識。
司法經濟法考點之勞動法的概念與調整對象
司法經濟法考點一
勞動法的概念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制定勞動法的目的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維護社會安定,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司法經濟法考點之勞動法的概念與調整對象
勞動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上的勞動法,一般是指國家最高立法機構制定頒布的全國性、綜合性的勞動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廣義上的勞動法,是指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我國勞動法的淵源有:憲法中有關勞動領域事務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勞動法律,如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國務院制定的勞動行政法規;國務院所屬各部委制定的勞動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立法機關制定的地方性勞動法規和勞動規章;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勞動法規;我國批準生效的國際勞工公約;其他規范性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或準規范性文件(如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處理試行辦法》)等。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是全面調整勞動合同關系的法律規范,在規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履行、解除、變更、終止、續訂勞動合同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即勞動合同法有規定的,優先適用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的,適用勞動法。
司法經濟法考點二
勞動法的調整對象
勞動法的調整對象為勞動關系和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勞動法的主要調整對象是勞動關系,狹義上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實現勞動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廣義上的主體還應包括勞動者的團體組織。
狹義的勞動關系的特征是:
。勞動關系具有財產關系的屬性,是指勞動者有償提供勞動力,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由此締結的社會關系具有財產關系的性質。
而不具有財產關系屬性的無償、義務、慈善性勞動關系不由勞動法調整。這種財產關系與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有一定區別。民法所調整的財產關系主要是主體之間因交換物化了的勞動(勞動成果)而發生的財產流轉關系,而勞動法調整的是用人單位將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物化的交換關系。
由于我國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現象的存在,用人單位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建立后從屬于用人單位,因而勞動關系還存在著事實上的不平等,一般而言,勞動者處于相對弱勢,因此需要國家公力干預勞動關系,制定強制實施的勞動條件和標準,以實現社會公平。
同時勞動關系具有從屬性,勞動關系一經確立,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職工,與用人單位存在身份、組織和經濟上的從屬關系,用人單位按照其勞動規章制度管理和使用勞動者,雙方形成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
勞動法還調整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包括:
(1)勞動行政管理方面的社會關系。主要指勞動行政部門、其他業務主管部門因行使勞動行政管理權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社會關系。
(2)人力資源配置服務方面的關系。如職業介紹機構、職業培訓機構為人力資源的配置與流動提供服務過程中與用人單位、勞動者之間發生的關系。
(3)社會保險方面的社會關系。國家和地方社會保險機構與用人單位及職工勞動者之間因執行社會保險制度而發生的關系。
(4)工會組織關系、工會監督方面的社會關系。工會在代表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活動中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關系。
(5)處理勞動爭議方面的社會關系。勞動爭議的調解機構、勞動爭議的仲裁機構、人民法院與用人單位、職工之間由于調處和審理勞動爭議而產生的關系。
(6)勞動監督檢查方面的社會關系。國家勞動行政部門、衛生部門等有關主管部門與用人單位之間因監督、檢查勞動法律、法規的執行而產生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