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費:
(一)概念:醫療費是指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傷害的人恢復健康、進行醫療診治的過程中所花費的必要費用.
(二)法律依據:
1、《侵權責任法》第16條
2、《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
(三)計算公式:醫療費=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注意以票據為準)
注: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二、誤工費
(一)概念:誤工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致使無法進行正常工作或進行正常經營活動而喪失的工資收入或者經營收入.是一種積極的財產減損,表現為財產的應增加而未增加.
(二)法律依據:
1、《侵權責任法》第16條
2、《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
(三)計算公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工資(元/天)×誤工時間(天)
2、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根據其能否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區分處理.
(1)能證明的: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誤工時間(天)
(2)不能證明的,誤工費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誤工費賠償金額=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職工的平均工資(元/天)×誤工時間(天)
3、在確定誤工時間時,一般以醫院建休為準.如果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則誤工時間可以定至定殘日的前一天.
三、護理費
(一)概念: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當程度的人身損害,其行動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為了幫助其進行正常的生活,在醫療診治和修養康復期間,根據醫院的意見或司法鑒定,委派專人對其進行護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費用.護理費只發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損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減損為判斷標準.在傷殘等重大傷害中,護理費的發生是必須的.
(二)法律依據:
1、《侵權責任法》第16條
2、《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
(三)計算標準:護理費的計算可以依據護理人員有無收入而區別對待: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費賠償金額=護理人工資(元/天)×護理期限(天)
2、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護理費賠償金額=護理標準(元/天)×護理期限(天)
注:西安市目前在司法實踐中以100?150元為標準。
四、交通費
(一)概念: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在就醫或者轉院治療過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實際發生的費用.
(二)法律依據:
1、《侵權責任法》第16條
2、《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
(三)計算公式:交通費賠償金額=就醫、轉院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
五、住宿費
(一)概念:住宿費是指在人身傷害事件發生后,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有必要到外地進行治療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而需要居住在旅館或者招待所等地所支出的費用.
(二)法律依據:
1、《侵權責任法》第16條
2、《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
(三)計算公式:住宿費賠償金額=130元(省內)/150元(省外)×住宿時間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
(一)概念: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因為必要的飲食消費而有權要求的補助.在受害人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情況下,受害人本人及其護理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也屬于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范疇.
(二)法律依據:
1、《侵權責任法》第16條
2、《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
(三)計算公式:住院伙食補助費=30元(省內)/50元(省外)×住院天數
七、營養費
(一)概念:營養費是指受害人在診療期間,為了及時恢復健康,在醫生的指導和要求下,為購買營養物品所支出的費用.
(二)法律依據:
1、《侵權責任法》第16條
2、《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4條
(三)計算公式:營養費=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實際發生的必要營養費用)
八、殘疾賠償金
(一)概念:殘疾賠償金是指由于相當嚴重的人身損害,指使受害人身體殘疾或者喪失勞動能力而導致其收入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在此種情況下給予受害人一定數額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
(二)法律依據:
1、《侵權責任法》第16條
2、《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
(三)計算公式:
【60以下】殘疾賠償金=24366(城鎮)/7932(農村)×20×傷殘系數
【60--75】殘疾賠償金=24366(城鎮)/7932(農村)×[20-(實際年齡-60)]×傷殘系數
【75以上】殘疾賠償金=24366(城鎮)/7932(農村)×5×傷殘系數
【具體傷殘賠償數額如下】:
1、城鎮居民:
一級傷殘為24366元×20年×100%=487320元
二級傷殘為487320元×90%=438588元
三級傷殘為487320元×80%=387856元
四級傷殘為487320元×70%=341124元;
五級傷殘為487320元×60%=292392元;
六級傷殘為487320元×50%=243600元;
七級傷殘為487320元×40%=194928元;
八級傷殘為487320元×30%=146196元;
九級傷殘為487320元×20%=974644元;
十級傷殘為487320元×10%=48732元;
2、農村居民:
一級傷殘為7932元×20年=158640元;
二級傷殘為130060元×90%=142776元;
三級傷殘為130060元×80%=126912元;
四級傷殘為130060元×70%=111048元;
五級傷殘為130060元×60%=95184元;
六級傷殘為130060元×50%=79320元;
七級傷殘為130060元×40%=63456元;
八級傷殘為130060元×30%=47592元;
九級傷殘為130060元×20%=31728元;
十級傷殘為130060元×10%=15864元;
九、殘疾輔助器具費
(一)概念:殘疾輔助器具費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傷害致殘的情況下,為補償其喪失的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配備的生活自助器具,如假肢、輪椅等并因此而支出的費用.
(二)法律依據:
1、《侵權責任法》第16條
2、《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條
(三)計算公式:殘疾輔助器具費=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十、喪葬費
(一)概念:喪葬費是指受害人因人身傷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親屬為了處理其喪葬后事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二)法律依據:
1、《侵權責任法》第16條
2、《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
(三)計算公式:喪葬費賠償額=48853元÷12個月×6個月=24426.5元
十二、被撫養人生活費
(一)概念:被撫養人生活費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傷害致殘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情況下,對于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一定數額的生活費用,以維持其正常生活.
(二)法律依據:《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
(三)計算公式:
1、被撫養人沒有其他撫養人的,撫養費應當由賠償義務人承擔
【18以下】生活費賠償額=17546(城鎮)/7252(農村)×(18-實際年齡)×傷殘系數
【18--60】生活費賠償額=17546(城鎮)/7252(農村)×20×傷殘系數
【60--75】生活費賠償額=17546(城鎮)/7252(農村)×[20-(實際年齡-60)]×傷殘系數
【75以上】生活費賠償額=17546(城鎮)/7252(農村)×5×傷殘系數
2、被撫養人有其他撫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
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額=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撫養費用
3、被撫養人為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
十三、死亡賠償金
(一)概念:死亡賠償金是指在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賠償義務人給予其家屬的一定賠償費用.
(二)法律依據:
1、《侵權責任法》第16條
2、《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
(三)計算公式:
【60以下】死亡賠償金=24366(城鎮)/7932(農村)×20年
【60--75】死亡賠償金=24366(城鎮)/7932(農村)×[20-(實際年齡-60)]
【75以上】死亡賠償金=24366(城鎮)/7932(農村)×5年
十四、精神損害撫慰金
(一)概念: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嚴重的人身傷害、可能深受殘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創傷,并基于此而要求賠償義務人給予受害人及其近親屬一定數額的賠償.
(二)法律依據:1、《侵權責任法》第22條
2、《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
【法律相關規定】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二十五條、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在確定賠償權利人的賠償標準時,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和賠償費用,一般按照賠償權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時的戶籍情況確定賠償標準。
第二十六條、戶籍登記地在農村的賠償權力人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已經在城鎮連續居住一年以上,賠償權力人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其在城鎮的穩定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可按城鎮居民處理。
3、上一年度標準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四: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正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就有關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條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第三條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并造成損害后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后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賠償權利人,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第六條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第七條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第八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屬于《國家賠償法》賠償事由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第十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二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第十五條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損害,因沒有侵權人、不能確定侵權人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賠償權利人請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六條下列情形,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一)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筑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
(二)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的;
(三)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
前款第(一)項情形,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六條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三十條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
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
第三十二條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條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
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律文書中明確定期金的給付時間、方式以及每期給付標準。執行期間有關統計數據發生變化的,給付金額應當適時進行相應調整。
定期金按照賠償權利人的實際生存年限給付,不受本解釋有關賠償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條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第三十六條本解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本解釋的規定。已經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在本解釋公布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2、《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
為規范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審理,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強制保險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省民事審判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一條、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該機動車所有權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律、行政法規及本意見有其他規定的除外。
第二條、在下列情況下,買賣機動車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出賣人對交通事故賠償權力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買賣報廢車輛的;(二)買賣年檢不合格或未經年檢的機動車的;(三)買賣的機動車存在足以造成安全隱患的缺陷的。
第三條、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機動車,出賣人在購買人付清全部購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人實際使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損害的,由購買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掛靠經營的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條、承包他人的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承包人與發包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條、租用他人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機動車承租人與出租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七條、借用他人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機動車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明知所出借的機動車有缺陷仍出借,并因該缺陷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二)明知借用人沒有機動車駕駛資質仍出借的;(三)明知借用人存在醉酒、疾病危險因素仍出借的;(四)借用人下落不明的;(五)未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六)有其他過錯的。
第八條、機動車送交他人維修、保養及扣押、出質、留置期間,因維修人、保管人或者扣押人、質權人、留置權人使用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維修人、保管人或者扣押人、質權人、留置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他人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機動車使用人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權人未盡管理義務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條、被盜搶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機動車所有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雇員在受雇期間非因從事雇傭活動駕駛雇主的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雇員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學習駕駛員在駕駛培訓機構學習期間,駕駛學習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駕駛培訓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賠償義務人死亡的,其繼承人應作為被告參加訴訟,在所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以其財產管理人為被告,在遺產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賠償權力人起訴要求機動車方與承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分別以下列情形處理:(一)機動車一方依法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一方沒有依法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由其承擔應當投保的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的損失;(三)賠償責任超過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的部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責任。
第十五、條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超出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負全部責任者承擔100%;(二)負主要責任者承擔70%-80%;(三)負同等責任者承擔50%;(四)負次要責任者承擔20%-30%;(五)無責任者不承擔;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參照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需要減輕機動車方賠償責任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一)主要責任承擔90%;(二)同等責任承擔60%;(三)次要責任承擔40%;(四)在高速公路、全封閉汽車專用公路等封閉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無責任者承擔5%,但賠償金最高不超過5000元;在其他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無責任承擔承擔10%,但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1萬元。
第十七條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損害,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以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或者當事人過錯的,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外,可以按照以下規則認定當事人的賠償責任:(一)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各方當事人承擔同等賠償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方承擔主要賠償任。
第十八條、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方與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無償搭乘他人機動車,因該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損害的,應酌情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但基于經營目的的實施的無償搭乘以及依法享受免票的除外。
第二十條、當事人在《強制保險條例》施行前簽訂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的,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按該合同約定的賠償方式處理。
第二十一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作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但當事人提供證據足以證明該責任認定與事實不符。人民法院可根據查明的事實認定責任。
第二十二條、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達成的協議或自行協商達成的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但該協議無效、可撤銷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賠償權力人起訴被保險機動車一方,同時將保險公司作為被告或者第三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或者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二十四條、賠償權力人僅起訴被保險機動車一方,人民法院可以追加保險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但是保險公司已經履行了賠付義務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在確定賠償權利人的賠償標準時,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和賠償費用,一般按照賠償權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時的戶籍情況確定賠償標準。
第二十六條、戶籍登記地在農村的賠償權力人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已經在城鎮連續居住一年以上,賠償權力人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其在城鎮的穩定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可按城鎮居民處理。
第二十七條、合同約定一方駕駛他方機動車并以他方名義從事經營,他方收取固定利益的,應當認定為承包合同。
第二十八條、合同約定一方將自有機動車登記在他方名下,并以他方名義從事運營的,應當認定為掛靠合同。
第二十九條、本意見涉及的內容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為準。
第三十條、本意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正確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關于主體責任的認定
第一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第二條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請求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具有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被多次轉讓但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最后一次轉讓并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并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員,在培訓活動中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駕駛培訓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機動車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試乘人損害,當事人請求提供試乘服務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試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提供試乘服務者的賠償責任。
第九條因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致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夠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的除外。
依法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損害,當事人請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
第十條因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妨礙通行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未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強制性規定設計、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當事人請求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機動車存在產品缺陷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五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多個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或者第十二條的規定,確定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或者按份責任。
二、關于賠償范圍的認定
第十四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項損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三、關于責任承擔的認定
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致使投保人遭受損害,當事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投保人為本車上人員的除外。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具有從事交強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違法拒絕承保、拖延承保或者違法解除交強險合同,投保義務人在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后,請求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損失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的,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損失未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按照其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依法分別投保交強險的牽引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平均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其中部分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當事人請求先由已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公司就超出其應承擔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或者侵權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所有權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變動,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發生后,以該機動車未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為由主張免除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機動車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改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的情形,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險公司另行起訴請求投保義務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險費標準補足當期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主張交強險人身傷亡保險金請求權轉讓或者設定擔保的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關于訴訟程序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應當將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但該保險公司已經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且當事人無異議的除外。
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請求將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無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明,未經法律授權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死亡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權人以已向未經法律授權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支付死亡賠償金為理由,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權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無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明,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
五、關于適用范圍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本解釋施行后尚未終審的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