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費包括: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合理的后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死亡傷殘費包括: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辦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通過判決或調解產生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1、醫藥費: 根據醫療費發票確定;
2、后續治療費: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計算或申請司法鑒定所評估。
3、營養費: 100元/天(依據()安徽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4、伙食補助費:100元/天(依據()安徽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5、護理費:(6月3日蘇義飛律師更新):101.6元/天
某些特殊部位的八級殘疾需要護理依賴,護理依賴級別一般經司法鑒定是小部分生活護理,生活護理費101.5元/天 ×365天×20年×40%(法官酌定比例)
6、誤工費:本人工資×具體誤工月數
法律依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7、 殘疾賠償金(2015.1.22蘇義飛律師更新):
城鎮標準:24839元×20年×30%=149034元;
農村標準:9916元×20年×30%=59496元;
(注: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8、被撫養人生活費(2014.2.19蘇義飛律師更新):
未成年小孩生活費:城鎮標準: 16285元×(18歲-實際歲數)×30%÷2人;農村標準: 5725元×(18歲-實際歲數)×30%÷2人。
老人生活費標準同上:無勞動能力和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老人計算20年生活費,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9、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10、殘疾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11、精神撫慰金:八級殘疾一般為15000元-24000元。
12、鑒定費:憑發票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