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解除對一方當事人因此而產生的損害應承擔的賠償。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合同解除的條件,大致有三種類型:一是協議解除的條件,二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三是違約行為,這里的違約行為一般指根本違約,包括遲延履行、拒絕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其他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違約行為。
合同違約解除后損害賠償范圍應當包括可得利益或期待利益,總的來說,損害賠償范圍應該包括如下幾種:第一,合同解除后,因恢復原狀而發生的損害賠償。第二,管理、維修標的物產生的費用,或準備履行而支付的費用。也就是信賴利益的賠償。第三,非違約方因返還本身支出的費用,即返還利益。第四,因期待合同可以得到履行的可得利益。當然,在確定合同違約解除后損害賠償范圍時,同樣要適用損害賠償的可預見標準和過失規則、損益相抵規則等基本限定規則。
我國《合同法》雖然規定合同解除后,當時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但是對這里的損害賠償的范圍卻沒有明確的規定。源于《合同法》的表述,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債權人可以實現或者取得的收益。一般來講,可得利益即英美法上的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大陸法系的所失利益或間接損失。可得利益具有如下特點:第一,未來性。可得利益不是現實的利益,而是一種未來的利益,可得利益必須是經過合同違約方履行后才能獲得的利益。第二,期待性。可得利益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可以預見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損失也是合同當事人能夠預見的損失。第三,可得利益具有一定的現實性。盡管可得利益并非訂立合同時就可實際享有的利益,但這種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違約方不違約,是非違約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合同違約損害賠償的主要原則
1、完全賠償原則
所謂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換言之,違約方不僅應賠償對方因其違約而引起的現實財產的減少,而且應賠償對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完全賠償是對受害人的利益實行全面的、充分的、保護的有效措施。從公平和等價交換原則來看,由于違約當事人的違約而使受害人遭受損害,違約當事人也應以自己的財產賠償全部損害。當然,《合同法》中所稱的完全賠償是指對受害人遭受的全部財產損失予以賠償,同時這種賠償應限制在法律規定的合理范圍內。
2、合理預見原則
完全賠償原則是對非違約方的有力保護,但從民法之基本原則出發,應將這種損害賠償的范圍限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我國《合同法》第113條規定:賠償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從該條規定來看,《合同法》采取了合理預見原則。所謂合理預見原則,又稱之謂可預見性規定,主要包括如下內容:(1)預見的主體為違約方;(2)預見的時間為合同訂立之時;(3)預見的內容為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財產損失的范圍;(4)判斷違約方能否預見的標準采用主觀和客觀相結合的標準,即通常與同類型的社會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
3、減輕損害原則
減輕損害原則,也稱之為采取適當措施避免損失擴大原則,是指在一方違約并造成損害以后,受害人必須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損害的擴大,否則,受害人應對擴大部分的損害負責,違約方此時也有權請求從損害賠償金額中扣除本可以避免的損害部分。我國現行的有關法律也將減輕損害作為受害人的一項義務看待,并以此限制違約方的賠償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19條明確規定,即“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4、損益相抵原則
損益相抵,又稱之為損益同銷。它是指受害人基于損害發生的同一原因而獲得利益時,應將所受利益從所受損害中扣除,以確定損害賠償范圍。即違約方僅就其差額部分進行賠償。堅持這一原則,更能體現民事責任的補償性,有利于平衡當事人之間的物質利益關系。損益相抵是確定賠償責任范圍的重要規則。根據這一規則,在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害和所獲得的利益是基于對方違約行為而發生,即違約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損害,又使受害人獲得了利益時,法院應責令違約方賠償受害人全部損害與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額。因此,損益相抵是確定受害人因對方違約而遭受的凈損失的規則,是計算受害人所受真實損失的規則,而不是減輕違約方本應承擔的責任的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