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訂立合并協議,共同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合并合同是指合并雙方就合并條件及合并程序達成的合意。合并合同是公司合并的基礎和依據,在公司合并中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合并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包括:
1、合并各方當事人。
合同當事人既包括合同的主體――訂立合并合同、參加公司合并的各方公司,還包括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新設的公司。合并合同中要寫明這些公司的名稱及住所等。
2、合并的方式。
合同中合并的方式,應當是按法律形態進行的具有法律意義的分類形式,即吸收合并或新設合并。
3、合并的對價。
合并對價即合并中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為取得消失公司財產而支付的對價。合并對價的基本形式有兩種――股票和現金形式。
4、合并各方的資產、債權債務狀況。
合并各方的資產、債權債務狀況是決定合并價格的基本要素,對合并價格的科學確定,對合并是否成功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合同中應對此做出明確的記載。
5、職工安置辦法。
由于合并中存續公司的職工利益受到合并影響的程度要小得多,所以職工安置辦法條款只適用因合并而消失的公司。
公司合并后的稅務事項該怎么處理?
合并一般不須經清算程序。企業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的企業或者新設的企業承繼。企業依法合并后,有關稅務事項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納稅人的處理
l、被吸收的企業和存續企業依照規定,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分別以被吸收的企業和存續企業為納稅人;被吸收的企業已不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應以存續企業為納稅人,被吸收企業的未了稅務事宜,應由存續企業承繼。
2、企業以新設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設企業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以新設企業為納稅人。合并前企業的未了稅務事宜,應由新設企業承繼。
二、資產計價的稅務處理
企業合并后的各項資產,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能以企業為實現合并面對有關資產等進行評估的價值計價并計提折舊,應按合并前企業資產的帳面歷史成本計價,并在剩余折舊期內按該資產的凈值計提折舊。凡合并后的企業在會計損益核算中,按評估價調整了有關資產帳面價值并據此計提折舊的,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調整,多計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三、減免稅優惠的處理
1、企業無論采取何種方式合并,都不是新辦企業,不應享受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照顧。
2、合并前各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且已享受期滿的,合并后的企業不再享受優惠。
3、合并前合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未享受期滿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合并后的企業可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
4、合并前各企業龐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未享受期滿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應分別計算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按稅收法規規定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合并后不符合減免稅優惠的,照章納稅。
四、虧損彌補的處理
1、企業以吸收合并方式改組,被吸收的企業和存續企業符合納稅人條件的,應分別進行虧損彌補。合并前尚未彌補的虧損,分別用其以后年度的經營所得彌補,但被吸收的企業不得用存續企業的所得進行虧損彌補,存續企業也不得用被吸收企業的所得進行虧損彌補。
2、企業以新設合并方式以及以吸收合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企業按規定不具備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各企業合并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稅收法規規定的彌補期限的剩余期限內,由合并后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