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變更的程序如下:
(1)當事人要求變更勞動合同,應當填寫《變更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及時送交對方,由對方當事人在《通知回執》上簽收;
(2)被通知方接到《通知書》后,應在七日內就是否同意變更勞動合同書面簽復通知方。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按對方的要求變更勞動合同;
(3)雙方同意變更勞動合同的,應及時就變更的條件和內容進行協商;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或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的,原則上雙方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4)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一方可以單方變更勞動合同部分條款的條件和范圍的,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當約定的變更條件出現時,當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變更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簽訂《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
【勞動合同變更之協商變更】
所謂協商變更,是指企業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就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協商變更是在沒有任何客觀情形下的勞動合同內容變更,這種變更的前提條件是勞動合同雙方經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如果雙方沒有經過協商或者經過協商沒有達成一致意見,都不得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此外,協商變更還需滿足另外兩個程序性條件,一是必須采取書面形式;二是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雙方各執一份。
概括起來講,協商變更的具體實施步驟是:
(一)一方將勞動合同變更內容以書面形式提交另一方。
(二)另一方對對方提交的變更內容進行審查。
(三)經審查如果沒有異議,則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對其變更內容表示同意。如果有異議,則以書面形式將異議返回給對方,雙方就異議再次進行另一輪的協商。
(四)直至雙方對勞動合同變更的異議完全消除,再由一方根據協商一致的內容起草變更協議,提交另一方簽章。變更協議經雙方簽章后,由雙方各執一份留存備查。
(五)勞動合同內容變更后,需要立即履行的,雙方按照變更協議嚴格履行,并為對方履行該變更協議創造條件、提供支持。協商變更是勞動合同內容變更最簡便的變更形式,也是勞動合同內容變更過程中使用最多、最廣泛的一種方式。
(5)《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一式兩份,送勞動行政部門鑒證后,由雙方各持一份。
【勞動合同變更之依約定變更】
所謂依約定變更,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或者規章制度中的相關約定,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這里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依勞動合同約定變更,另一種情況是依規章制度約定變更。
所謂依勞動合同約定變更,是指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變更條件及相應的變更條款,待約定的變更條件成就時,雙方依據約定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所謂依規章制度約定變更,是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了勞動合同內容變更的條件及條款,當變更條件成熟時,雙方按照規章制度規定實施的勞動合同內容變更。
值得注意的是,依規章制度約定變更的前提是該規章制度的制定并頒布實施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且已經作為附件被寫入勞動合同。因此本質上講,依規章制度約定變更是依勞動合同約定變更的一種表現形式。
無論是依上述哪種形式的約定變更,都需要遵循以下具體的實施步驟:
(一)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當某一條件出現時,雙方可以就勞動合同某些條款進行變更。或者將明確規定了變更條件及變更內容的規章制度作為附件寫入勞動合同條款。
(二)當勞動合同約定或者規章制度約定的變更條件成就時,一方將勞動合同內容變更請求以書面形式提交另一方。
(三)另一方在審查沒有異議后在書面的變更請求上簽字蓋章。
(四)書面變更請求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備查。
(五)勞動合同內容變更后,需要立即履行的,雙方按照變更后的內容嚴格履行,并為對方履行該變更內容創造條件。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依約定變更的“約定”有時比較具體明確,有時則比較模糊,這就要區別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變更措施,否則會導致勞動合同內容變更風險。對于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變更或者調整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工作地點等的有關內容,雙方按約定變更或者調整即可;對于勞動合同中雖有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工作地點等變更或者調整的約定,但變更或者調整的條件和指向不明確的,用人單位一方應當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變更或者調整的合理性。
【勞動合同變更之因傷病變更】
所謂因傷病變更,是指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用人單位依法對其進行調崗調薪。這是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作出的勞動合同內容變更。按照該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實施勞動合同內容變更,即調崗調薪。如果調崗調薪達到了目的,勞動者基本能夠從事調整后的崗位工作,勞動合同則不得解除;如果調崗調薪不能達到目的,勞動者還是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崗位工作,用人單位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可以說,因傷病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是《勞動合同法》所采取的用于保護因體能等因素導致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勞動者的一種救濟措施,采取這一措施必須遵循以下具體步驟: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的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交不能從事原工作、另行安排工作即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書面請求。
(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變更請求進行審查,并根據審查結果對勞動者的變更請求作出兩種處理意見,一是予以認可;二是不予認可。
(三)對于予以認可的勞動合同變更請求,用人單位直接在變更請求簽署“同意變更”意見,對于不予認可的變更請求,用人單位則需對勞動者的勞動能力進行鑒定。經鑒定勞動者能夠從事原工作的,在勞動合同變更請求上簽署“不同意變更”意見,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則在勞動合同變更請求上簽署“同意變更”意見。
(四)用人單位簽署“不同意變更”意見的,變更請求直接返回給勞動者,簽署“同意變更”意見的,變更請求各執一份作為勞動合同附件備查。
(五)對于不同意變更的勞動合同內容變更請求,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書上載明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用人單位應當給勞動者原崗位工資,對于同意變更的勞動合同內容變更請求,用人單位應當本著合理原則變更勞動者崗位,同時調整勞動者工資。
【勞動合同變更之因勝任能力變更】
所謂因勝任能力變更,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下,依法對勞動者進行調崗調薪。與因傷病變更一樣,因勝任能力變更也是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作出的勞動合同內容變更。
按照該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實施勞動合同內容變更,即調崗調薪。如果調崗調薪達到了目的,勞動者基本能夠勝任調整后的崗位工作,勞動合同則不得解除,如果調崗調薪不能達到目的,勞動者還是不能勝任另行安排的崗位工作,用人單位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可以說,因勝任能力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是《勞動合同法》所采取的用于保護因能力、知識、技能等因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的勞動者的一種救濟措施,采取這一措施必須遵循以下具體步驟:
(一) 用人單位按照規范的考核內容、考核標準和考核程序對勞動者的崗位勝任度進行考評,并得到勞動者不勝任崗位工作的考評結論。
(二) 用人單位向不勝任崗位工作的勞動者發出調整其崗位并相應調整其工資的通知。
(三)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調崗調薪通知表示認可,或者表示異議。如果表示異議,則需要將異議理由以書面形式提交用人單位。
(四) 如果勞動者的異議成立,用人單位表示接受的,收回對勞動者的調崗調薪通知,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工作內容;如果勞動者的異議不成立,用人單位不予接受的,或者勞動者沒有提交異議的,向勞動者發出的調崗調薪通知經勞動者簽署“同意變更”意見后,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作為勞動合同附件備查。
(五) 對于同意調崗調薪的勞動合同內容變更通知,用人單位應當本著合理原則變更勞動者崗位,同時調整勞動者工資。這里有一點需要注意的,就是實施因勝任能力變更,要在有關調崗調薪的通知后附下列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勞動者所在崗位職責和要求,勞動者的日常工作業績、考核標準、考核流程等。如果缺少這些證明文件,勞動者不能勝任崗位工作常常很難得到佐證。
【勞動合同變更之因客觀情況變更】
所謂因客觀情況變更,是指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相關內容而實施的勞動合同內容變更。這也是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作出的勞動合同內容變更。
按照該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實施勞動合同內容變更,即調崗調薪。
如果調崗調薪達到了目的,雙方同意履行調崗調薪后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則不得解除,如果調崗調薪不能達到目的,雙方不能就調崗調薪達成一致意見,用人單位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可以說,因客觀情況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是《勞動合同法》所采取的用于保護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勞動者的一種救濟措施。
采取這一措施必須遵循以下具體步驟:
(一)由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由一方將勞動合同內容變更請求遞交另一方。
(二)另一方對對方提交的變更內容進行審查。
(三)經審查如果沒有異議,則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對其變更內容表示同意。如果有異議,則以書面形式將異議返回給對方,雙方就異議再次進行另一輪的協商。
(四)直至雙方對勞動合同變更的異議完全消除,再由另一方在勞動合同內容變更請求上簽署“同意變更”意見。勞動合同內容變更請求經另一方簽署“同意變更”意見后,由雙方各執一份留存備查。
(五)勞動合同內容變更請求涉及勞動合同履行行為發生變更的,勞動者應當依變更請求變更合同履行行為,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變更履行行為創造條件。
這里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有關法律精神,當一方將變更請求以書面形式送交另一方以后,另一方應當在15日內或者一個合理的時間內予以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