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區、和田地區、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教育局、財政局:
為落實鄉村教師差別化政策待遇,提高鄉村教師生活待遇,進一步穩定鄉村教師隊伍,自治區決定,從1月起,在自治區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享受鄉鎮干部基層補貼的基礎上,對集中連片特困縣鄉村教師生活補助政策進一步完善。為此,自治區教育廳、財政廳研究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進一步完善集中連片特困縣鄉村教師生活補助實施辦法(試行)》。
請相關地(州)教育局、財政局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進一步完善集中連片特困縣鄉村教師生活補助實施辦法(試行)》,盡快研究制訂本地鄉村教師生活補助實施方案及鄉村教師生活補助經費預算,報送自治區教育廳教師工作處、財政廳教科文處。
2015年以后鄉村教師生活補助經費預算請于上年度8月10日前報送。
聯 系 人:馬振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廳教師工作處)
聯系電話:0991-7606121
7月21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進一步完善集中連片特困縣鄉村教師生活補助實施辦法(試行)
為貫徹落實《* 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農業 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中發?2013?1號)和《教育部 財政部關于落實2013年中央1號文件要求對在連片特困地區工作的鄉村教師給予生活補助的通知》(教財函〔2013〕106號)精神,大力加強鄉村教師隊伍建設,提高鄉村教師待遇,在自治區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享受鄉鎮干部基層補貼的基礎上,對集中連片特困縣鄉村教師生活補助進行調整。為了做好政策完善調整,特制定如下辦法。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
以《國務院關于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國發〔2012〕41號)和《教育部、中央編辦、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大力推進農村義務教育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教師〔2012〕9號)精神為指導,通過對鄉村教師實施生活補助政策,提高鄉村教師待遇,緩解農村教師“數量短缺、招聘空崗率高、流失嚴重”的問題,穩定鄉村教師隊伍,確保鄉村教師“招得來、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確保鄉村學校教師待遇高于城鎮教師、邊遠貧困地區鄉村教師待遇高于其它地區鄉村教師待遇,實現“鄉村教師地位待遇不斷提高、職業吸引力明顯增強”的目標。
二、補助范圍
鑒于南疆三地州鄉村教師工作、生活條件尤為艱苦的實際,自治區在目前實施的鄉鎮干部基層補貼政策基礎上,對南疆三地州24個縣市鄉村教師生活補助給予提高,具體范圍如下:
喀什地區:喀什市、疏附縣、疏勒縣、英吉沙縣、澤普縣、莎車縣、葉城縣、麥蓋提縣、岳普湖縣、伽師縣、巴楚縣、塔什庫爾干塔吉克自治縣;
和田地區:和田市、和田縣、墨玉縣、皮山縣、洛浦縣、策勒縣、于田縣、民豐縣;
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阿圖什市、阿克陶縣、阿合奇縣、烏恰縣。
三、補助對象及條件
南疆三地州鄉村公辦中小學和幼兒園在編在崗教師(含三年服務期內的特崗教師),具體是指南疆三地州市區、縣城以外的鄉村教師。
下列人員不享受鄉村教師生活補助:
(一)上年度年終考核等級為不合格的在編在崗教師;
(二)因違反教師職業道德、政治紀律等原因,受到警告、記過、降低專業技術職務或撤消專業技術職務等級處分期間的教師;
(三)在編不在崗教師(含因借調、調動、長期病事假等不在崗教師,但因公外出培訓者除外);
(四)離退休教師;
(五)在鄉村學校支教但已享受自治區“三區人才計劃教師專項計劃”支教教師補助的教師。
四、補助實施原則
(一)以崗定補,按月發放。生活補助按照崗位確定,凡在鄉村學校(幼兒園)崗位上工作的在編在崗教師均可享受,且生活補助費按月發放。離開鄉村學校(幼兒園)工作崗位者,從次月起取消生活補助。
(二)區分標準,突出重點。實施生活補助,要堅持向邊遠鄉鎮、條件艱苦鄉鎮、山區鄉鎮的學校(幼兒園)、村小和教學點傾斜。自治區財政按教師每人每月200元標準將經費撥付縣市。縣市在制定生活補助標準時,不搞平均主義,要綜合考慮本地鄉村教師交通距離遠近、生活條件艱苦程度等因素,原則上按照300元、200元、100元三個檔次區分標準,每人具體生活補助額度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三)公開公正,陽光操作。在實施生活補助時,做到生活補助范圍、對象、條件、檔次標準公開,通過當地教育部門、報刊、網站和學校公開欄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按年度進行公示,并設立監督舉報電話和網上舉報信箱,受理教師投訴,全過程接受社會監督。
五、補助資金來源及撥付方式
鄉村教師生活補助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和自治區財政統籌解決。自治區財政將鄉村教師生活補助資金撥付至縣市,由縣市結合本地實際統籌安排。
六、有關要求
(一)南疆三地州教育、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并報自治區教育廳、財政廳備案。
(二)對享受生活補助的鄉村教師,以自治區年度教師實名制統計數據為準,實行實名制管理。鄉村教師生活補助,應直接發放到教師個人工資卡帳戶。
(三)加強鄉村教師生活補助政策宣傳工作,充分利用當地各種媒體,采取多種方式,積極主動地宣傳政策,加強輿論引導,努力營造全社會關注農村教育、關心農村教師的良好氛圍。
(四)加強鄉村教師生活補助資金的管理與監督,做到專款專用,自治區財政將補助資金撥付縣市后,縣市要及時將補助資金撥付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滯留、擠占、挪用,防止虛報、冒領、套取補助資金的現象發生。自治區教育廳、財政廳將對各地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檢查,對于未按照要求落實鄉村教師生活補助政策,或滯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縣(市),將視情收回或扣減專項資金,并通報批評。
(五)每年1月底前,有關地州教育、財政部門要將上年度鄉村教師生活補助落實情況通過“鄉村教師生活補助信息報送平臺”上報自治區教育廳、財政廳。
(六)注重完善鄉村教師隊伍建設的配套機制。要采取綜合措施,切實提高鄉村教師隊伍素質。教師培訓要堅持向鄉村教師傾斜,提高鄉村教師參訓率。要建立縣(市、區)域內教師輪崗交流機制,促進教師科學有序流動。要健全城鎮學校教師支援農村學校制度,定期選派城鎮教師赴農村學校支教。教師職務(職稱)評審向農村艱苦邊遠學校教師傾斜。切實增加鄉鎮及以下學校中高級教師職稱比例,縣城學校不得占用鄉鎮及以下學校的中高級教師職稱崗位。城鎮中小學教師在評定高級職務(職稱)時,要有1年以上農村學校或薄弱學校任教經歷。
(七)本辦法自1月起執行。
(八)本辦法由自治區教育廳、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