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企業的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作為補充用工形式,在滿足用人單位靈活用工需求和解決摩擦失業、促進勞動者就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與此同時,自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勞務派遣所帶來的問題也十分突出,“主要表現為同工不同酬和勞務派遣濫用,修改決定的實施將杜絕這一現象。”
據介紹,目前勞務派遣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部分用工單位超范圍使用“臨時工”、部分勞務派遣單位不與“臨時工”簽訂勞動合同、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臨時工”與“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等。
新政明確了“臨時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