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六條可以得知,以下兩種情況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但是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在勞動關系建立滿一月后第二日起至滿一年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超過一年則視為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無需再支付雙倍工資。即用人單位最多應當支付不超過十一個月的雙倍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之后滿一年之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在勞動關系建立一個月之后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前一日此期間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
2、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支付雙倍工資。此時,支付雙倍工資不受十一個月的時間限制,只要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均可提出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以上兩種情況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很少存在爭議。此外,存在這樣一種情況,即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依法建立勞動關系并且勞動合同期滿之后,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亦沒有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雙方勞動關系依然存在。這種情況勞動者是否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實踐中存在很大爭議。
要解決上述問題,首先應當要了解勞動法的立法宗旨。勞動法律法規的基本宗旨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考慮到用人單位權益的保障,這將有利于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維護經濟和社會秩序穩定。
因為在我國勞動關系領域仍然存在強資本弱勞工這一特點,故勞動法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勞動合同法第一條規定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