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病假制度的規定中,在員工的病假期間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病假在勞動法規上稱作“醫療期”。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根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醫療期根據兩個因素來確定:一是本人的實際參加工作年限,二是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具體的醫療期長度如下: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病假期間用人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有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小編希望勞動者勇敢的站出來捍衛自己的權益,而不是選擇忍氣吞聲。
繼續閱讀:三期內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產假不少于98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過錯的除外)。
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1、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
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若公司強迫辭退,是可以視為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和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另外,勞動合同解除必須在哺乳期結束后,所以還可以補償哺乳期內的工資。
女職工在生理上與男職工有很大區別,正因為如此法律給予了女職工更多的保護。這些保護是不允許任何人、任何用人單位剝奪的,否則就會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