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
關于貫徹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調整本市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有關規定的通知
滬府發〔2013〕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貫徹實施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2012年國務院令第619號),現就調整本市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有關規定作如下通知:
一、關于本市女職工產假期限
(一)本市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二)本市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
二、關于本市女職工產假待遇
本市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者流產的,按照以下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一)參加本市城鎮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應享受的產假天數計發,所需資金由本市城鎮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二)本市女職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前工資標準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執行。
(三)未參加本市城鎮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和應享受的產假天數計發,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2012年4月28日《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實施后生育或者流產的本市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