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以下統稱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以利于,特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女職工。
第三條 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
第四條 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條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七條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第九條 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條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第十一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自辦或者聯辦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等設施,并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照料嬰兒方面的困難。
第十二條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并責令該單位給予被侵害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各級勞動部門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進行檢查。
各級衛生部門和工會、婦聯組織有權對本規定的執行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 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六條 女職工因生理特點禁忌從事勞動的范圍由勞動部規定。
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規定,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1953年1月2日政務院修正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有關女工人、女職員生育待遇的規定和1955年4月26日《國務院關于女工作人員生產假期的通知》同時廢止。
焦點問題
至少每兩年組織一次體檢
隨著社會工作環境的變化,現代人承受的生活、工作壓力增多,自然流產、不孕不育的情況增多。多位專家、學者提出,用人單位應至少每兩年組織女職工進行一次體檢。體檢內容為婦女常見病篩查,包括基本檢查項目和建議檢查項目。北京預防醫學保健學會主任委員丁輝稱,隨著近年來宮頸癌和乳腺癌發病率的增長,用人單位應至少兩年一次安排以“兩癌”為基礎的體檢。
每天至少1小時哺乳時間
草案第十三條規定:“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時間內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時的時間作為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日增加1小時的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 對此,有專家提出疑問,1小時是否包括往返路途所花時間。全國工商聯法律部副部長白蓮湘提出,是否可將1小時的哺乳喂養時間改為提前1小時下班。
女職工痛經可否休假
針對草案第七條:“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月經期間禁忌的和高強度的勞動”。專家提出建議,女職工因痛經無法正常工作應可帶薪休假1至2天。 首都醫科大學教授陶永嫻說:“女職工因痛經無法正常工作,有醫生證明的,休1到2天病假,工資應保留。”北京大學婦女法律研究中心訴訟部主任張帥表示,韓國已規定女性有1天帶薪例假,類似做法值得借鑒。 國務院法制辦政法司副司長彭高建表示,《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確實有修訂的必要,修訂的重點是保護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針對座談會上討論的細節,還將開展下一步調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