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新勞動合同法”)于2013年7月1日起實施,這是對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原勞動合同法”)的第一次修改。
本次勞動合同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勞務派遣”相關的條文。勞務派遣作為一種補充用工方式,在滿足用人單位靈活用工需要和解決失業、促進勞動者就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原勞動合同法也用專門章節規定了勞務派遣用工制度,但由于一些相關條款和規定比較原則性,缺乏明確界定,在實踐中出現了一些問題。如,某些用人單位打著勞務派遣的幌子,侵害勞動者權益、超范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降低工資待遇、逃避繳納社會保險費、偷逃稅款等。也有些不規范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串通,采用欺騙手段,克扣勞動者報酬。另外,各地勞動仲裁委、法院,在勞務派遣的“三性”、“同工同酬”等相關問題的司法認定上,掌握的尺度和標準也不統一,使得勞動者、用人單位、法律工作者經常陷入困惑。
新勞動合同法增設了對勞務派遣單位的行政許可制度、進一步界定“三性”工作崗位范圍、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落實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權利和加重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等規定,對于勞務派遣單位依法規范經營、用工單位依法合理使用被派遣勞動者、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勞務派遣工作規范有序發展等都有著重要意義。
●落實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權利,細化勞動報酬分配方法
新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律師解讀】
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正式員工“同工同酬”的原則,在原勞動合同法里也有規定,但由于每個勞動者的工作能力、工作狀態等確實存在個體差異,在是否“同工同酬”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司法機關往往不能簡單地以相同崗位工作作為“同工”的標準,而是要綜合考慮勞動者的個人經驗、工作技能、工作積極性等因素,允許用工企業對相同工作崗位的勞動者在勞動報酬方面有所差別。
在實踐中,有些用工單位往往故意放大勞動者的個體差異,對被派遣的勞動者采取“歧視”待遇。如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