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勞動合同法》"二倍工資"的起止時間?思而學教育小編收集了相關資料,供大家參考!
北京市高院先后發布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和《部分勞動爭議法律適用疑難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對“二倍工資”的認定、起止時間和計算方法等問題做出了明確的解答。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如何認定《勞動合同法》中的“二倍工資”起止時間和計算方法?
1.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二倍工資,截止點為雙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最長不超過十一個月。
2.用人單位因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自用工之日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張確認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屬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在此情況下,勞動者同時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用工之日滿一年后的二倍工資的不予支持。
此時如果勞動者沒有主張確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只主張支付用工之日滿一年后的二倍工資,法院不予支持。在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不能要求支付用工之日滿一年后的二倍工資。
3.如果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計算二倍工資的起算點為自勞動合同期滿的次日,截止點為雙方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4.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自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算,截止點為雙方實際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法律法規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沒有規定時間上限,即未簽無固定期勞動合同時間與因此支付的雙倍工資時間相同,而不受支付十二個月二倍工資上限限制,但適用一年的仲裁時效。如果有證據證明沒有超過時效,用人單位違法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