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休假條件
1.工作滿一年的勞動合同制職工。
2.與配偶不在同一地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休假待遇。
3.與父母(不包括配偶父母)不在同一地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休假待遇。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享受探親假。
4.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
5.職工的父親或母親和職工的配偶居住同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探親休假,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探親休假。
二、假期規定
1.職工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次探親假,假期為30天。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予一次探親假,假期為20天,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休假的,可以兩年休假一次,假期為45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休假一次,假期為20天。在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均可享受探親假。結婚當年已探望過父母的,探親假周期從下一年度起計算。
4.探親假期不包括路程時間。根據探親單向里程另給予路程假:600公里以上1000公里以內的,往返不超過2天;1000公里以上2000公里以內的,往返不超過4天;2000公里以上的,往返不超過6天。
5.假期中如遇國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均包含在假期內。
三、工資支付標準
以職工本人各類獎金和崗位性津補貼作為假別考核工資,除以當月應出勤日(班)數得出日(班)假別考核工資基數,按照職工當月日(班)假別考核工資基數乘以當月實際累計出勤日(班)數計發假別考核工資。其他工資待遇即技能工資、部崗位工資、局崗位工資、工齡工資、津補貼(崗位性津補貼除外)按照規定正常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