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為解決“老齡化”相關問題,在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明確規定,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而用人單位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早在1981年,國務院曾出臺《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其中規定: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45 天;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該假期是職工依法探望與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帶薪假期,只有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才可以享受。
然而,“探親假”在現實中卻遭遇尷尬,“忙得沒時間看媽”成為一種現實無奈。也有上班表示:還有這假,從來沒聽說過!
“不知道”、“真有這事?”“那又怎么樣,你敢請?”……調查發現,近九成員工表示“不知道”探親假,即使少數知道的,大部分也表示寧愿“望假興嘆”也“不敢請、不愿請”。
“有探親假又怎么樣,單位里‘一個蘿卜一個坑’,你走那么長時間工作咋辦,領導能樂意,而且現在工資、獎金、升職都和績效考核掛鉤,拉了后腿自己也不樂意啊。”在徐州一家小公司的員工訴苦!為了能和家人多待幾天,他就用“除夕到初六連續值班”換來了隨后的7天連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