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如果出現加班的情況,可以用支付加班費用的方式進行補償,如果勞動不要加班工資,可以與用工單位協商其他的補償方法。
新法與舊法就加班其實是沒有做硬性規定的,就是說并沒有規定一周只要做滿40個小時(計時工25小時)外,就不能(或允許)加班,在用工單位出現緊急用工情況的時候,只要征得勞動者同意,就可以讓勞動者加班,然后補償
1.加班后,用工單位可以采用支付加班工資(平時1.5倍,法定節假日3倍)的形式來補償勞動者
2.如果勞動者不愿意調休,可以與單位協商不加班,或支付加班工資
3.如果用工單位讓勞動者加班了,但是不支付加班費,不調休,或者與勞動者協商補償達不成一致的,勞動者可以向國家機構備案,申請仲裁
附:《勞動合同法》部分內容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