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育產假規定如下:
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產前工間休息: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授乳時間:嬰兒一周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并使用。
相關規定:
按照2001年4月29日貴州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的《貴州省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職工,一方或雙方晚婚、晚育的,可享受下列休假:
(一)晚婚假:國家規定職工婚假為3天,晚婚的,再增加10天,共計13天;
(二)晚育假:在產假期間未辦理《獨生子女證》的,女方除享受《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產假90天外,再增加30天,共計12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7天;在產假期間辦理了《獨生子女證》的,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產假90天外,再增加90天,共計18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