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第2款規定: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1.《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第二款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這里并未區分是否已經生育孩子)
2.勞險字〔1988〕2號《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北京流產假的規定
北京女職工妊娠不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為15天至30天,妊娠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42天。
在北京:《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規定,女職工妊娠不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為15天至30天,妊娠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42天。
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應根據醫院證明,給予產假15天至30天;懷孕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時,給予產假42天,懷孕7個月以上的按正常產休假。對有過兩次以上自然流產史,現又無子女的女職工,應調離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流產的作業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