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確定。
【解析】本條是勞動合同無效后勞動報酬如何支付的規定。
無效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無效合同具有違法性。它們大都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損害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無效合同的違法性表明此類合同不符合國家的意志和立法的目的,所以,對此類合同國家就應當實行干預,使其不發生效力,而不管當事人是否主張合同的效力。
2、無效合同是自始無效的。就是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以后也不會轉化為有效合同。國家不承認此類合同的效力。對于已經履行的,應當通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方式使當事人的財產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法律既不保護無效合同當事人的權益,也不強制當事人履行無效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有其特殊性,是一種具有人身屬性、重實際履行的合同,已經發生的人身從屬關系,無法按照一般民事關系的處理方式,恢復到合同關系發生前的狀態;已經履行的勞動給付義務,不應該恢復到合同關系發生前的狀態。如果對勞動合同簡單地照搬民事合同中的無效、撤銷制度,已經發生的勞動給付無法處理,也會引發大量的糾紛。
為了適應勞動合同的特殊性,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包括無營業執照經營的單位被依法處理,該單位的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由被處理的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除外。
勞動報酬的數額,參考用人單位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用人單位無同類崗位的,按照本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確定。如果雙方約定的報酬高于用人單位同崗位勞動者工資水平的,除當事人惡意串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外,勞動者已經給付勞動的,勞動報酬按照實際履行的內容確認。
對因用人單位的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不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經濟補償以及其他勞動者應享受的待遇,同時還要對其給予相應的制裁。本法在法律責任中規定:訂立的勞動合同依照本法規定被確認無效的,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處以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因為用人單位的過錯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一般都會產生損害賠償的責任。在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如果因為勞動者的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的無效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的財產損失。體現了保護勞動合同無效無過錯方合法權益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