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解析】本條是關于勞動合同法施行時間的規定。
法律的實施時間也就是法律的生效時間。法律的生效和法律公布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法律的公布是指法律的制定機關將通過的法律向社會予以公告,讓大家知道。法律的生效是法律開始施行,開始對社會行為具有約束力。一般法律通過后都會在當日公布。但法律從何時開始生效,是要根據法律的性質和實際需要來決定。通常有三種生效方式:第一種是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集會游行示威法等;第二種是法律公布后,經過一段時間后才施行,法律中明確規定生效施行的具體日期,我國的法律多數采取這種方式;第三種是法律公布后先試行或者暫行,而后由制定機關加以修改補充,再通過為正式法律,公布施行,在試行或者暫行期間,也有約束力,如1982年通過的民事訴訟法(試行)。勞動合同法采取第二種方式。本條規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這樣,從本法通過到施行,大約有半年的宣傳學習時間。勞動合同法是一部調整勞動關系的重要法律,它涉及千千萬萬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的保護,關系到廣大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用工,可以說是一部全社會都關注的法律,需要有足夠的時間讓大家學習、了解。所以,法律留了半年的宣傳和學習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