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舉辦者)
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兩個以上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聯合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合同。
第二條 (培訓場所)
應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可合法使用的培訓場所。租賃培訓場所的,應有經公證的有效租賃合同,且租賃期不得少于三年。有辦公用房;理論課集中教學場地應達300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積),教室四間以上;有滿足實習教學需要的實習操作場地,符合環保、勞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及相關培訓項目的安全規程。
招收住宿學生,其食宿場所也應符合環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
第三條 (培訓設施設備)
應配備與培訓項目和培訓規模相適應的培訓設施、設備。主要的培訓設施、設備應當自有,確需租賃的大型設施、設備應有經公證的有效租賃合同。培訓設施、設備能正常使用,實訓工位充足,能滿足培訓需要。
開設社會通用性的培訓項目,其培訓場所與設施、設備應達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培訓項目設置標準的要求。
第四條 (校長)
應配備專職校長。校長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持有《教師資格證》,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熟悉國家職業培訓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年齡不超過65歲。無刑事犯罪記錄或嚴重違規辦學記錄。
第五條 (教學管理人員)
應根據辦學規模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教學管理人員。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具有豐富的教學管理經驗。
應配備從事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的相關人員。財務管理人員應具有財會人員資格證書。
第六條 (教師隊伍)
應配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專職教師不少于教師總數的1/4,每個培訓項目至少配備2名以上專業理論教師和專業實訓課教師。
民辦培訓機構教師均應具有與其教學崗位相應的教師上崗資格:專業理論課教師應具備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和相關職業(工種)初級以上職業資格或相關專業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專業實訓課教師應具備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和相關職業(工種)高級以上職業資格。
第七條 (教學文件)
應具有與培訓項目相對應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職業資格培訓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符合國家職業標準。自編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經過專家論證,并報審批機關備案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 (管理制度)
應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包括辦學章程與發展規劃、教學管理、教師管理、學生管理、印章管理,財務及衛生安全管理、設備管理等項制度。
第九條 (經費來源)
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有相應的建設資金和穩定可靠的經費來源,投資額應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其中固定資產應達到人民幣3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應達到人民幣20萬元以上,并具有有關部門出具的驗資報告。
第十條 (培訓規模)
有一定規模的培訓能力,設置的培訓項目在兩個以上,基本辦學規模(指滿負荷運作可同時容納學員量)不低于2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