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遠程視頻接訪規則》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遠程視頻接訪規則》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4月16日
為進一步拓寬信訪渠道,方便人民群眾申訴信訪,減輕人民群眾負擔,降低涉訴信訪社會成本,根據*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關于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意見》,制定本規則。
第一條 遠程視頻接訪工作堅持重心下移、公開依法、便民及時的原則,努力減少群眾涉訴上訪負擔,努力實現從走訪到遠程視頻接訪的申訴信訪模式轉變。
第二條 申訴信訪人員可以向申訴信訪案件一審人民法院或申訴信訪人員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通過遠程視頻的方式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表達訴求。
申訴信訪案件一審人民法院或申訴信訪人員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不具備遠程視頻條件的,申訴信訪人員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各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經申訴信訪人員同意,可以約請最高人民法院給予遠程視頻接談。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網上申訴信訪平臺或者其他方式約請申訴信訪人員,通過遠程視頻接談。
第三條 申訴信訪人員不服中級人民法院或基層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經高級人民法院復查駁回,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屬于最高人民法院接談范圍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辦理遠程視頻預約。
申訴信訪案件未經高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申訴信訪人員堅持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情況的,可以辦理遠程視頻預約,案件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應與最高人民法院聯合接訪。
第四條 遠程視頻接訪一端為最高人民法院視頻接訪室。對端地點為申訴信訪案件一審人民法院的視頻接訪室或申訴信訪人員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視頻接訪室。申訴信訪案件一審人民法院或申訴信訪人員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不具備視頻接訪條件的,對端人民法院為上一級人民法院。
第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提供遠程視頻預約系統、負責遠程視頻接訪工作。遠程視頻預約申請的審核、辦理、通知、維持接訪秩序等工作由接受預約申請的對端人民法院負責。
對端人民法院是申訴信訪案件一審人民法院的,還應當指定專門法官,全程參與遠程視頻接訪,做好接談記錄。申訴信訪人員明確拒絕的,可不安排一審法院法官參與接訪,但應維護好接談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高級人民法院安排法官聯合接訪。
對端人民法院不進行錄音錄像,最高人民法院對遠程視頻接訪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第六條 申訴信訪人員提出遠程視頻預約申請,應提交原審裁判文書及主要證據材料的復印件。
收到遠程視頻預約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即對申請所涉案件是否屬于最高人民法院接談范圍進行審查,如屬于最高人民法院接談范圍,應即刻提交預約申請。
第七條 遠程視頻預約申請被接受的,受理預約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確定具體的接談時間、對端人民法院視頻接訪室所在地點、可參加接談的人員等事項,采用書面或者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訴信訪人員。
第八條 申訴信訪人員應按照通知時間到對端人民法院視頻接訪室等待接訪。申訴信訪人員不得攜帶攝錄設備和通訊工具進入視頻接訪室,不得在鏡頭前隨意走動。接訪過程中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室內。
第九條 申訴信訪人員確有正當理由無法按時參加接訪的,應當向對端人民法院申請重新預約。對端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預約的,應當及時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并告知申請人接談時間。
第十條 申訴信訪人員在對端人民法院視頻接訪室,通過遠程網絡視音頻圖像傳輸系統,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提出申訴,或者表達其他訴求,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接談和處理。
第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接訪法官在遠程視頻接訪后,可根據不同情況作以下處理:
(一)原審裁判明顯有錯誤,符合申訴或申請再審立案條件的,告知對端人民法院向申訴信訪人員收齊相關材料,移交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審查;
(二)原審裁判并無不當,申訴理由不能成立的,告知申訴信訪人員息訴罷訪,做好法律釋明工作;
(三)原審裁判需進一步審查的,預約下次遠程視頻接談的時間;
(四)要求申訴信訪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做好息訴罷訪或者幫扶教育工作。
第十二條 接談結束后,最高人民法院接訪法官應當及時記錄處理意見。
對端人民法院共同接訪法官負責及時在遠程視頻接待系統內記錄案情、接訪記錄。
申訴信訪案件原審人民法院負責對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接訪處理意見的具體落實。
第十三條 遠程視頻接談后,如需再次接談,接談法官應當按照“約期接談”制度,與申訴信訪人員約定下次視頻接訪的時間,在此期間內申訴信訪人員到最高人民法院人民來訪接待室走訪登記,不再安排接談。
第十四條 各高級人民法院負責本轄區的遠程視頻系統建設,要指導、加強轄區內人民法院裝備建設,設立固定的視頻接訪場所,保持網絡暢通,保證遠程視頻接訪順利進行。
第十五條 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出臺本轄區內遠程視頻預約和接訪工作的具體措施。
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