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職業培訓信息管理網絡運行規則
為加強上海市職業培訓信息管理網絡的管理,保證上海市職業培訓信息管理網絡的正常運行,現制定如下運行規則:
一、入網
1、勞動保障部門為承擔政府補貼培訓的培訓機構、勞動保障部門審批管理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培訓項目)提供網絡化管理服務。培訓機構到所在地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入網手續,并簽訂入網承諾書。
2、入網培訓機構需配備滿足網絡正常運行要求的計算機設備,并做到專機專用。同時,具有持計算機操作員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且相對穩定的操作人員。
3、入網培訓機構上傳網絡的基本信息應當及時、正確,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二、網絡操作
1、新批準入網的培訓機構在接受區縣信息管理網絡軟件安裝及業務操作培訓后的一個月內,應當將培訓機構的基本信息輸入網絡。
2、網絡中的專業設置應當是經批準的培訓項目,并根據規定的教學大綱和課時實施培訓。
3、參與政府補貼培訓時應嚴格按照政府補貼培訓的有關規定和操作流程進行操作。
4、在培訓班開班二周內應當將開班信息和學員注冊信息輸入網絡,需要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的學員,應根據鑒定申報條件和要求及時申報鑒定。
5、機構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報所在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并在信息管理網絡中及時做好基本信息的變更。
6、更換網絡操作員應當及時向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安排操作員的業務培訓,并跟蹤指導。
三、封網與退網
1、對培訓過程中涉嫌有較嚴重的違規行為,在調查處理期間業務主管部門可以實行暫時封網,在調查處理結束后,根據事實和處理結果決定是否開網。
2、凡違反政府補貼培訓有關規定的培訓機構,不再給予承擔政府補貼培訓資質,并在網絡上加以限制。
3、培訓機構終止后,所在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及時報市職業培訓指導中心辦理退網手續。
四、提供指導服務
1、上海市職業培訓指導中心是職業培訓信息管理網絡的業務主管單位,負責為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提供網絡管理方面的技術指導和業務培訓,為培訓機構提供指導服務。
2、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具體負責為本區縣培訓機構建立網絡管理隊伍,提供指導服務,包括為本區縣入網培訓機構進行應用軟件安裝和維護,對網絡操作員進行業務培訓和操作指導。
五、其它
職業培訓信息管理網絡中的所有數據,未經同意不得提供給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用于職業培訓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等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