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人社發〔2015〕39號
關于用人單位實行高溫津貼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衛生局、總工會、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局,省直各有關單位:
為了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維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5〕89號)的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用人單位實行高溫津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溫津貼適用范圍: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
二、高溫津貼發放條件及標準: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按每人每天10元的標準發放高溫津貼。
三、發放時間: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四、氣溫以省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為準。
五、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六、高溫津貼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范圍內。用人單位不得因提高高溫津貼而扣減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七、高溫津貼計入用人單位工資總額,所需資金按現行工資發放渠道解決。企業發放的高溫津貼,作為職工福利費支出,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扣除標準,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對個人按照省政府規定取得的高溫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發放的部分并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八、高溫津貼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平均工資、消費物價指數等因素確定并可適時調整。
九、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勞動保障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工資津貼規定,侵害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
十、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海南省衛生廳
海南省總工會海南省國家稅務局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