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試點意見
內容提示:
協商的原則
協商的內容
協商的試點范圍和條件
協商的代表
協商的程序和方式
工資集體協議的簽訂和審查
協商的爭議處理
協商試點的領導
(一) 協商的原則
1. 遵守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
2.堅持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
3. 堅持平等、合作和協商一致;
4. 兼顧勞動關系雙方利益,職工工資水平應在社會經濟發展和企業經濟效益提高的基礎上合理增長。
(二)協商的內容
1. 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包括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加班加點工資標準及計算辦法)和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分配辦法;
2. 企業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其變動幅度;
3. 企業工資支付制度(包括職工年休假和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辦法);
4. 企業公益金和勞動分紅的提取比例;
5. 企業工資集體協議的修改變更處理、違約責任、生效期等;
6. 協商雙方認為需要協商的與工資待遇相關的其它事項。
其中,職工工資水平的確定是工資集體協商的核心。雙方應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當地政府公布的工資指導線,綜合考慮本企業及行業經濟效益狀況、人工成本水平、平均工資水平、本地區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等相關因素,合理決定本企業職工工資水平。
(三)協商的試點范圍和條件
工資集體協商試點工作,應在具備條件的企業進行,特別要注意選擇已建立企業工會的非公有制企業和已改制的國有企業開展試點。試點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 產權明晰;
(2) 生產經營正常,經濟效益穩定增長;
(3) 協商主體雙方有合作、協商的基礎;
(4)企業內部管理制度比較健全。
(四)協商的代表
工資集體協商代表每方3至10名,雙方人數對等,并各確定一名首席代表。職工方代表由工會決定,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議定。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職工協商代表,由職工民主推舉并征得半數以上職工同意后產生。企業方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及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員擔任。協商職工方首席代表,已建立工會的企業由工會主席擔任,或者由工會主席書面委托其他代表擔任;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協商代表推舉擔任。企業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擔任,或由其書面委托其他的企業方代表擔任。雙方首席代表輪流擔任協商會議執行主席,負責工資集體協商的組織、協調等工作。
協商代表享有平等的知情權、建議權、表決權和陳述權,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對方或采取過激行為。協商代表參加工資集體協商視為提供正常勞動,其正當勞動權益應予保障。
職工方協商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除個人嚴重過失外,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五)協商的程序和方式
工資集體協商一般每年進行一次。協商雙方均可提出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的要約。要約的一方應向對方提交書面的協商意向書。意向書應寫明準備協商的時間、地點、內容等。另一方接到協商意向書后,應于15日內予以書面答復,并進行協商,直至簽訂工資集體協議。企業或工會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均不得拒絕進行工資集體協商。工資集體協商的內容應有書面記錄,記錄員由雙方協商指定。
協商前,雙方均應充分做好準備工作。要廣泛搜集、掌握協商所需的有關資料和情況(包括國家和省有關工資分配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地區、行業、企業的人工成本水平,地區、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當地政府發布的企業工資增長指導線、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本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本企業實現利潤和稅金、所有者權益、凈產值勞動生產率、凈資產收益率、凈資產增值率、工資利稅率、上年度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同行業主要競爭對手企業的經濟效益狀況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等等)。雙方都有及時向對方提供相關情況、數據和資料以及保守本企業商業秘密的義務。
(六)工資集體協議的簽訂和審查
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可由雙方共同或其中一方起草工資集體協議草案。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后,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企業工資集體協議簽訂后,應于7日內將工資集體協議一式3份及說明,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報當地政府勞動保障部門審查登記。政府勞動保障部門在收到企業工資集體協議15日內對工資集體協議的內容、協商雙方代表資格和協議簽訂程序等依法進行審查,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未提出異議的,工資集體協議即行生效。經政府勞動保障部門核準的工資集體協議,協商雙方應于5日內以適當形式向本方全體成員公告。企業依法簽訂的工資集體協議,對協商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雙方均須認真全面履行。企業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關于工資報酬方面的標準,不得低于企業工資集體協議的有關規定。
遇國家有關政策重大調整、出現不可抗力等因素,影響原工資集體協議的執行或導致工資集體協議不能履行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對工資集體協議進行變更或解除。修改、變更或解除工資集體協議、須經職代會或職工大會通過并報政府勞動保障部門審查。工資集體協議的有效期一般為一年。工資集體協議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工資集體協議即行終止。
(七)協商的爭議處理
協商雙方或其中一方對因無故拒絕協商或者因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發生的爭議,可向政府勞動保障部門提出調解申請。政府勞動保障部門應會同同級地方工會及時組織企業協商雙方代表進行調解。協商雙方因履行工資集體協議發生的爭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四川省集體合同條例》處理。
(八)協商試點的領導
開展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試點,是企業工資改革發展的客觀要求,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的重要工作。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領導,各級工會要積極配合,搞好指導協調,及時解決協商中出現的問題,保證試點工作順利進行。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創造條件,積極開展試點探索。原則上已實行工資指導線制度的地區,今年都要選擇1—2戶具備條件的企業率先開展試點。開展試點的地區應及時總結經驗,將試點工作的進展、作法以及遇到的問題報告給上級勞動保障部門和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