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根據12月1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三次修訂,1月1日實施。《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于1949年12月23日政務院發布,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44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自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12月11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二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本決定自1月1日起施行。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務院發布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12月1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 為統一全國年節及紀念日的假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條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一)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第四條 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第五條 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第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節假日調休的主要原則四項
第一,國家法定節假日總天數要與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相適應。目前,我國仍處于,屬于發展中國家。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勞動力資源豐富和成本相對較低,將是我國參與國際分工和國際競爭的優勢條件之一。此次節假日調整后,我國法定節假日和周末休息日再加上職工帶薪年休假,一年中平均休假時間超過了三分之一,同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相比,這樣的休假安排與我國目前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是基本適應的。
第二,調整國家法定節假日要有利于傳承民族傳統文化。清明、端午、中秋等節日有豐富的文化內涵和深厚的歷史背景,是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載體,將這些傳統節日增設為國家法定節假日,有利于弘揚和傳承我國優秀傳統文化,發掘傳統文化的豐富內涵,擴大中國文化在國際上的影響,增強全世界華人的凝聚力;有利于人民群眾開展各種與節日主題內容相符的活動,如清明節掃墓、祭祀祖先,端午節的賽龍舟、嘗粽子,中秋節人相聚、賞明月、品月餅等。
第三,國家法定節假日在時間分布上要相對分散。實踐證明,節假日安排過于集中,不可避免地會對經濟社會的正常運行產生較大沖擊,特別是對公路、鐵路、民航、商業、旅游以及文化和自然遺產地保護等多個行業領域的經營管理的影響尤為突出。從國際經驗看,適當分散法定節假日密度,有利于經濟、社會的正常運行。所以,此次將“五一”國際勞動節調減的兩天假期和新增的一天假期分配給清明、端午、中秋三個傳統節日,使我國法定節假日在時間上的分布更加合理。
第四,國家法定節假日調整要與完善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相結合。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長期保持快速增長,廣大人民群眾在物質生活不斷改善的基礎上,對精神生活的追求也在不斷提高,多種形式的休閑活動已經成為大多數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旅游等休閑需求,保障廣大職工的基本休息權益,提高服務質量,促進我國旅游等休閑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就必須在合理調整國家法定節假日安排的同時,加快推進職工帶薪休假制度建設,以便使廣大群眾有更多的假期來安排這些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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