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深圳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提取
本次《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明確了個人賬戶提取情形,避免爭議。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于參保人養老,除符合國家規定情形的,不得提前支取。不過,在參保人或退休人員死亡后,個人賬戶儲存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二、深圳養老保險參保的范圍
1、對于外籍人員和港、澳、臺人員參保,《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女性年滿50周歲、男性年滿60周歲的,不參加深圳市社會養老保險。
2、由于養老保險不得重復參保,《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戶籍遷入本市的人員,不納入我市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在市外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辦理內部退養的人員,不納入本市養老保險范圍”。
3、《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符合深圳市居民養老保險參保范圍的,可參加深圳市居民養老保險。同樣,由于內部退養人員的養老保險費仍由原單位繳納,雙方存在繳費關系,為避免重復參保,此類人員也不納入深圳市養老保險范圍。
第三、重復參保以及重復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情形
1、參保人在兩個以上統籌地區重復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清退手續;選擇清退本市重復繳費的,其個人繳費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還本人,其余劃入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2、參保人在本市重復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其本人選擇保留一個養老保險關系,其他重復繳費部分予以清退,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還本人,其余劃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3、已繳納的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不予清退。
第四、深圳養老保險繳費
1、《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新增了3個條款,明確了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的內容和計算方法。實際繳費年限是指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固定員工在1997年開始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的工齡。
2、《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有重疊的,重疊部分的視同繳費年限不予計算。
3、《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規定,補繳金額包括補繳本金和滯納金。滯納金是從應繳之日起,以補繳本金為基數按日加收萬分之五而來。滯納金將記入基本養老統籌基金。根據規定,不能補繳未在用人單位就業期間的養老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