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法加班時間的規定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加班時間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最多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上述程序和條件延長員工工作時間,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應給予用人單位警告,責令其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罰款的標準,根據勞動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用人單位未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勞動者每延長工作時間1小時罰款100元以下的標準處罰。用人單位每日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3小時或每月延長工作時間超過36小時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勞動者每超過工作時間1小時罰款100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二、勞動法加班工資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1.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另附:
節日加班費基數計算
不少勞動者都知道,加班工資計算方法按如下:平時晚上加班按本人工資的150%計算,雙休日加班按200%計算,法定假日加班按300%計算……可150%、200%和300%工資究竟該以什么作為基數來計算呢?
雖然根據現有的規定,加班費的基數最少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由于制訂工資基數的主動權往往在企業手中,為了節約成本,有些企業往往選擇以最低工資作為基數給職工支付加班費,這無形中侵害了職工的利益。
目前,企業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如果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職工代表可與用人單位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用人單位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則不執行上述規定)。
此外,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日工資計算是以基數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20.92天。
因此,企業如果沒有與職工協商就自行將最低工資作為加班費的基數,就屬于違規行為。職工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提醒:
員工自愿加班沒有加班工資可拿
1、 無論是勞動法還是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在提及延長工時的時候,均使用了“用人單位安排”的表述。
2、在加班的程序上,上述法律法規中均規定,用人單位如欲安排員工加班,必須與員工及工會協商,協商是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必經程序。
協商,并不是員工要求加班,而與用人單位協商,而是用人單位在安排員工加班前與員工及工會的協商。安排加班的主體是用人單位,而不是員工。
3、從勞動法的立法意圖上看,為了限制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權利的產生,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法限制了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的權利,保護員工的休息權。
員工的自愿加班是對自己休息權的主動放棄,而不是被動剝奪,所以員工自愿加班往往很難拿到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