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產假,根據國務院出臺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按照省條例,晚育又增加15天,如果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又增加35天和男方享受10天看護假。《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晚育增加15天后,共計可享163天產假。
相關規定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2、《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日。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可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
3、《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第三十五條,職工實行晚育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除按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享受假期優待外,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