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姐是上海某化妝品公司行政文員,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試用期兩月,考核合格后轉正,但勞動合同未約定特別的錄用條件。
陳小姐工作認真,每天提前30分鐘上班,把當日全部工作做完后才下班,有時直至深夜。
一月后,陳小姐突接公司人事部通知,稱其試用期考核不合格,解除勞動合同。陳小姐不服,人事部出示了試用期考核表,但只有被評為D的考核等級,考勤考核、技術操作、主管評分等若干項則無具體評分。陳小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請討論,企業依據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來解除勞動合同,應如何合法操作?
試用期辭退員工注意4個法律要件
與解除正式勞動關系相比,試用期內的解除條件要稍低,但也并非隨便就可讓員工走人。
一般來說,企業在試用期通過考核不合格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需滿足四個法律要件:一是相關勞動合同等書面規則中須對錄用條件進行約定或規定;二是有證據證明員工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三是在員工試用期屆滿之前進行考核并作出解除通知;四是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要在試用期屆滿之前交由員工簽收或是公告。
因此,員工入職前,企業就應明確錄用條件和崗位職責并進行公示。設定有效的錄用條件,才能避免發生爭議時既缺乏理由又缺乏證據。錄用條件最好有書面文件,可以是招聘廣告、崗位說明書,并最好在勞動合同中進行必要細化。
同時,要建立一套試用期的績效評估制度,明確考核標準、考核方式及考核方法。用人單位制定的考核內容、評分原則及決定勞動者是否最終被錄用的客觀依據,應事先告知勞動者并讓其簽字認同。企業對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也要行使告知義務,絕不能暗箱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