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一個公民既有勞動的權利,同時又有勞動的義務。勞動法進一步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一、勞動者有平等就業的權利
勞動權,也稱勞動就業權,是指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獲得職業的權利。勞動是人們生活的第一基本條件,是一切物質財富、精神財富的源泉,它是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獲得參加社會勞動和切實保證按勞動取酬的權利。公民的勞動就業權是公民享有的各項權利的基礎,如果公民的勞動不能實現,其他一切權利也就失去了基礎和意義。
二、勞動者有選擇職業的權利
勞動者選擇職業的權利,是指勞動者根據自己意愿選擇適合自己才能、愛好的職業。勞動者擁有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有利于勞動者充分發揮個人的特長,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建國以后相當長時期內,我國對勞動就業實行統一分配,提倡勞動者“干一行愛一行”。勞動者服從國家的分配,在祖國最需要的崗位忘我工作,為做出了巨大貢獻。但國家統包統分的計劃經濟模式也存在弊端,企業是政府的附屬物,它不能自主地選擇自己所需要的勞動,同時勞動者不能自主地選擇職業和企業,造成了社會生產力的浪費。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以及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改革,迫切要求培育和發展勞動力市場。勞動者成為市場的主體,勞動者與企業通過雙向選擇實現就業。在勞動力市場上,勞動者作為就業主體,具有支配自身勞動力的權利,可根據自身素質、意愿和市場價格信號,選擇用人單位。選擇職業的權利是勞動者勞動權利的體現,是社會進步的體現。
三、勞動者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是公民的一項重要勞動權利。我國憲法不僅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而且給予勞動者的勞動權利以現實的物質的和法律的保障。我國憲法明確規定的各盡所能、按勞力分配的原則,是我國的經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憲法還規定,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國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新中國成立以后,我國制定了許多有關工資制度的法規。它們的實施,保證了勞動者生活水平的提高,調動了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促進了生產的發展。隨著勞動制度的改革,勞動關系的各方面初步入引了市場機制。關于勞動報酬,成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勞動者付出勞動,依照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取得勞動報酬,是勞動者的權利,而及時足額地向勞動者支付工資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違反義務,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有關部門追究其責任。獲取勞動報酬是勞動者持續地行使勞動權必不可少的物質保證。
四、勞動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
我國憲法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我國勞動法規定的休息時間包括工作間歇、兩個工作日之間的休息時間、公休日、法定節假日以及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事假、生育假、病假等。近年我國對休息制度作了較大調整,由原來的每周48小時工作制,改為44小時。縮短工時是提高勞動生率的一種手段,也適應了勞動者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休息休假的法律規定既是實現勞動者休息權的重要保障,又是對勞動者進行勞動保護的一個方面。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任意延長勞動時間。
五、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是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是對享受勞動權利的主體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護。由于勞動總是在各種不同環境、條件下進行的,在生產中存在著各種不安全、不衛生的因素,如不采取防護措施,就會造成工傷事故和引起職業病,危害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如果勞動保護工作欠缺,導致的后果不是某些權益的損失,而是勞動者健康和生命的直接傷亡,對任何一個勞動者而言,生命是行使勞動權利的前提,沒有生命,享受任何權利都是一句空話。目前我國已制定了大量的關于勞動安全保護方面的法規,形成了安全技術法律制度,職業安全衛生行政管理制度,及勞動保護監督制度,但有些用人單位對于勞動安全保護的重要性還認識不夠,有些則無視對勞動者勞動安全保護的責任,尤其在一些鄉鎮企業和個別的三資企業出現為追求利潤,降低勞動條件的標準,以致發生惡性事故的現象。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進行專門培訓,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